但是,該“托管協議”對第三方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受托人有自己的債務,其債權人可以起訴並查封受托人名下的全部資產,包括代其持有的股權。出現這種情況時,受托人試圖證明股權是代其持有,而非其本人資產,要求解除查封,法院壹般難以支持。如果股權被拍賣,實際股東不能以持股協議提出執行異議。壹般法院只認可工商登記的信息,工商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他的財產。托管協議不能用於對抗獨立的第三方。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在委托他人代持股份時,受托人的選擇壹定要謹慎,債務較多或未來可能有巨額債務的人要避免。另外,在簽訂托管協議時,最好有受托人的直系親屬簽字確認,以免出現意外情況時不認賬。
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第壹款,公司債權人以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提出的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