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導遊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2、導遊違反約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旅行社承擔旅遊者的全部費用。3、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的20%。4、導遊擅自安排旅遊者到非旅遊部門指定商店購物,所購商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賠償旅行者的全部損失。5、導遊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6、導遊索要小費,旅行社應賠償索要小費的2倍。7、導遊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旅遊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遊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食宿費等直接費用,並賠償全部旅遊費用30%違約金。8、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應交通部門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退還旅遊者所支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9、旅行社安排的觀光景點,應景點原因不能遊覽,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遊費並賠償退還費用20%的違約金。10、旅行社安排的飯店,應飯店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遊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並賠償20%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第七十條 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