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省審計廳審計範圍:省財政廳(含直屬單位)和省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省地方稅務局(含附屬單位)及其直屬分支機構;參與組織地方預算執行的省級金庫,建設銀行、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機構。
(二)各市(州)、縣(市、區)審計局審計範圍:本級財政局(含直屬單位)和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參與組織地方預算執行的同級金庫、建設銀行、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機構。第五條 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壹)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向各部門批復預算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各級財政部門、地方稅務局征收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財稅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各項稅收收入、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和退庫撥補企業計劃虧損補貼等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以及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下級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情況以及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五)本級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六)本級金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七)由各級政府授權審計的本級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財政收支情況。第六條 審計機關可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稅收征管,以及預算外資金、財政信用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等,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第壹季度,對本級財政部門以外的各有關部門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第二季度對上壹年度本級財政總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對預算執行中的特定事項,應當及時組織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每年第二季度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對上壹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本級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第八條 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壹)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財政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復的預算以及各部門向所屬單位批復的預算,地方稅務機關的年度收入計劃;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稅務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月報、決算和年報,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本級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第九條 對各級政府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在組織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作出審計決定,重大問題向本級政府提出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