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明確,保險公司作為產品信息披露的主體,應當將產品的條款、費率、現金價值全表等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的信息進行全面披露。信息披露對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完善內部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機制,披露材料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壹負責管理,保險公司不得授權或委托個人保險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產品信息披露事務。保險公司負責產品信息披露的高級管理人員、承辦產品信息披露的部門負責人員對產品信息披露承擔管理責任。保險公司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產品信息披露材料的使用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