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單位實行許可證制度。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堅持先培訓、後考核發證的原則。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包括以下種類:
(壹)初學駕駛培訓(非職業和職業);
(二)增駕車型培訓;
(三)非職業轉職業駕駛培訓;
(四)駕駛員職業技能鑒定培訓;
(五)機動車駕駛員再教育培訓。
(六)與駕駛機動車相關的其他培訓。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方式分為全日制、學時制兩種。
學員可根據情況自由選擇培訓種類及培訓方式。第二章 培訓業戶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業戶必須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培訓許可證)。第七條 申請培訓許可證應符合當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發展規劃、依據交通部頒布的開業條件及《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申請、立項、籌建、審核、發證的程序進行。第八條 申請者憑培訓許可證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開業。第九條 培訓業戶必須嚴格按照培訓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規模培訓,嚴格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使用統編教材,保證培訓質量,無教練場地的培訓業戶須到符合條件的教練場培訓學員。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年對培訓業戶的經營資格、經營行為進行審驗,並對培訓質量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第三章 學員第十壹條 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必須持有培訓許可證的培訓業戶報名。第十二條 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應符合下列身體條件:
(壹)申請參加大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駕駛員培訓的,身高不低於155厘米;申請參加其他車型培訓的,身高不低於150厘米;
(二)兩眼視力不低於標準視力表4.9(允許矯正);
(三)無赤綠色盲;
(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辯別聲源方向;
(五)四肢、軀幹、頸部運動能力正常;
(六)無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及生理缺陷。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年齡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大型客車、無軌電車為21至45周歲;
(二)大型貨車為18至50周歲;
(三)其他車型為18至60周歲。第十四條 申請參加初學駕駛培訓的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壹)填寫《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申請表》(以下簡培訓申請表)(見附件壹);
(二)交驗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護照等);
(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身份檢查證明。第十五條 需要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參加增駕車型培訓,申請時應履行下列手續:
(壹)填寫培訓申請表;
(二)交驗駕駛證及相應的結業證書;無結業證書的,須經測試合格後,方可參加增駕培訓。第十六條 非職業駕駛員申請職業駕駛員資格,應當參加非職業轉職業駕駛培訓。申請時應履行下列手續:
(壹)填寫培訓申請表;
(二)交驗駕駛證及非職業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無結業證書的,須經測試合格後,方可參加非職業轉職業駕駛培訓。第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由培訓業戶報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後,發放交通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學員證》。第十八條 學員在培訓期間必須按照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完成相應的學習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