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針對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壹些新問題,這次新婚姻法的頒布,在總則中增加了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該法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修改後的婚姻法在法律責任壹章中規定,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修改後的婚姻法在離婚壹章中明確規定,男女壹方因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是新增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與以前的婚姻法相比,新修訂的婚姻法增加了許多新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則和制度,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就是其中之壹。新婚姻法頒布後,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四)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第三,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更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