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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推廣商品條碼使用,促進商品流通信息化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註冊、編制、印刷及其應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由壹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代碼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統壹標識,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位置等的代碼和條碼標識。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將推廣應用商品條碼列入信息化建設內容,逐步建立並實施產品質量跟蹤和追溯制度。第五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是全市商品條碼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條碼的組織、協調、推廣和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日常管理。第六條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重慶分中心(以下簡稱重慶分中心)是中國物品編碼中心設在本市的分支機構,其具體職責是辦理商品條碼的註冊、備案審核並提供相應技術服務。第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預包裝產品的生產者應當使用商品條碼。

鼓勵其他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自願使用商品條碼,加快商品流通與服務貿易的信息化發展。第二章 註冊、續展、變更和註銷第八條 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應當先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經核準註冊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第九條 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應當向重慶分中心提出申請,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註冊登記表》,出示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並提供復印件。

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也可以向區縣(自治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區縣(自治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交重慶分中心。第十條 重慶分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簽署意見報送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審批;初審不合格的,重慶分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壹條 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取得中國物品編碼中心頒發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第十二條 廠商識別代碼的有效期為2年。系統成員應當在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到重慶分中心辦理續展手續。有效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第十三條 系統成員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時,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變更證明文件和《系統成員證書》到重慶分中心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四條 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商品條碼,應當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持《系統成員證書》到重慶分中心辦理註銷手續。

系統成員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同時停止使用商品條碼並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註銷手續。第十五條 已被註銷廠商識別代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條碼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重新申請。第十六條 遺失《系統成員證書》的,系統成員應當自發現遺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重慶分中心提出補辦申請。

重慶分中心接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確屬遺失證書的,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第十七條 商品條碼服務費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企業收取規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第三章 編制、印刷第三章 編制、印刷第十八條 系統成員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編制商品條碼,並在編制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商品條碼編制情況報送重慶分中心備案。第十九條 使用境外註冊的商品條碼的生產者應當自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將商品條碼的註冊證明、授權委托書等材料送交重慶分中心,由重慶分中心報送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備案。

受境外企業委托生產並不以自己名義在境內銷售產品的商品條碼除外。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單獨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需要使用集團公司開發、生產、管理的統壹品牌同類產品商品條碼的除外,但應當自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將授權委托書等材料送交重慶分中心,由重慶分中心報送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