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第壹章 總則壹、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和建議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正卷,按照下列順序排列:

(壹)抗訴書或者檢察建議書;

(二)原審判決書、裁定書;

(三)證據材料;

(四)其他應當列入正卷的材料。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和建議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副卷,按照下列順序排列:

(壹)申訴書;

(二)受理案件登記審查表;

(三)立案審批表;

(四)立案決定書;

(五)立案通知書;

(六)聽取當事人陳述筆錄;

(七)終止審查通知書;

(八)轉辦函、交辦函、催辦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九)調(借)閱案卷函;

(十)補充調查通知書;

(十壹)傳票;

(十二)閱卷筆錄;

(十三)審查終結報告;

(十四)討論案件記錄;

(十五)抗訴書、檢察建議書的原本和正本,提請抗訴報告書、不抗訴決定書或者不提請抗訴決定書;

(十六)撤銷抗訴決定書、撤回抗訴決定書;

(十七)指派出庭通知書;

(十八)出庭通知書;

(十九)出庭意見;

(二十)出庭筆錄;

(二十壹)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二十二)抗訴再審判決(裁定)登記表;

(二十三)送達回證;

(二十四)其他法律文書。

人民檢察院終止審查和不抗訴案件的案卷,參照前款規定的順序排列。三、人民檢察院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案件的案卷,按照下列順序排列:

(壹)提請抗訴報告書;

(二)申訴書;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

(四)證據材料;

(五)受理案件登記審查表;

(六)立案審批表;

(七)立案決定書;

(八)立案通知書;

(九)聽取當事人陳述筆錄;

(十)轉辦函、交辦函、催辦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十壹)調(借)閱案卷函;

(十二)補充調查通知書;

(十三)傳票;

(十四)閱卷筆錄;

(十五)審查終結報告;

(十六)討論案件記錄;

(十七)送達回證。

附件二:《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參考條文(略)第二章 受理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來源:

(壹)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訴的;

(二)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的;

(三)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

(四)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第五條 不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申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壹)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體的申訴理由和請求。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訴,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壹)判決、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或者收養關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四)當事人對人民檢察院所作的終止審查或者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

(五)不屬於人民檢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受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第八條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以及證明其申訴主張的證據材料。第九條 對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壹)不服同級或者下壹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轉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三)依法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主管範圍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第十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復雜或者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可以直接受理。第三章 立案第十壹條 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

(三)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