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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案件可以從哪些方面進行分類?

盜竊案件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分類:

1,離案發地;

2、從作案時間看;

3、從犯罪對象和手段來看。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罪,幾乎和私有制的歷史壹樣古老。

(壹)盜竊數額較大的

1,數額較大的含義:修改前後數額較大是指壹次性盜竊數額較大;至於前後兩年內尚在追訴期內的盜竊數額,可以累計計算,也是以這次構成犯罪為前提。

另外,對於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壹般標準的50%確定“數額較大”的標準。

盜竊壹次,不僅包括事實壹次,還包括法律評價壹次,即刑法理論中的徐星犯罪。

2.徐行之罪:所謂徐行之罪,是指在特定空間、短時間內,為逃避法律追究,可以壹次完成的犯罪。

但如果符合徐星犯罪的條件,由於徐星犯罪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法律上將數起盜竊行為評估為壹次盜竊,則每次的數額可以累計計算。

(2)多次盜竊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3後的多次盜竊,是指雖未單獨構成犯罪,但兩年內累計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為。

累計三次的數額超過數額較大的標準,如果符合徐星犯罪的特征,就按徐星犯罪處理——因為徐星的犯罪在法律上評價為犯罪行為,實際上很多時候已經不是影響其他犯罪構成的事實,而只是把累計的數額作為影響其他犯罪構成的事實。

確定基準刑;不符合徐星犯罪特征的,以多次盜竊處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構成的事實,三次以上是其他犯罪影響的事實,所以會確定基準刑。至於累計數額,不應該有重復評估來確定基準刑。

修正案後,多次盜竊不再包括入室盜竊、扒竊和持兇器盜竊,因為三者中有壹個行為構成犯罪。

(3)入室盜竊

壹方面是入戶目的的違法性,另壹方面是入戶的位置和功能特點。即如果有人非法進入與外界相對隔絕的住所進行家庭生活,應當認定為“入室盜竊”。

另外,並不是所有的住戶都涉嫌犯罪。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如盜竊數額太小不滿200元的,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4)使用殺人武器盜竊

這裏的攜帶應該嚴格理解為“隨身攜帶”;這裏的兇器應該嚴格理解為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具。

(5)扒竊

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竊他人財物。扒竊是這次修改後很難把握的壹種盜竊行為,難點在於它與治安管理處罰的區分。壹次偷幾十塊錢,是觸犯刑法構成盜竊罪,還是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

入室盜竊和持兇器盜竊都是侵犯復雜客體,無需壹次性問清數額即可構成犯罪;而扒竊只是侵犯了財產權,除了用刀片等工具扒竊有人身傷害的危險。

所以應該對數額設定壹個標準,比如500元,以區分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即使用刀片等工具扒竊,壹次扒竊超過500元就構成犯罪。

擴展數據:

特點是:

(1)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之前,往往會進行間諜準備活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某種身份和名義,暗中觀察周圍環境,掌握人的活動規律,選擇作案目標,輸入作案方法、逃跑路線和時機,準備相應的作案工具。當犯罪分子從事這些活動時,他們的行為和個人形象就會暴露無遺。案件立案後,可以作為調查嫌疑人的線索。

(2)損傷痕跡常見。犯罪分子通過挖洞、擰鎖、踢門、破窗、揭瓦筍等破壞性手段進入室內,都會留下破壞痕跡。進入房間後,經常會用壹些工具撬箱子開鎖,搜查財物,並留下相應的損壞痕跡。

(3)盜竊手法往往是習慣性的。多次作案的罪犯,往往形成相對定型的犯罪手法。比如選擇相同的入室方法,使用相同的犯罪工具。

(4)有贓物要找。盜竊犯罪的目的是獲取某種財物。作案後,在使用或出售這些房產時,可能會暴露出壹些苗頭。尋找贓物可以暴露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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