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認定敲詐勒索罪如下:
(A)犯罪既遂和未遂的界限
行為人以威脅、脅迫的手段非法索取他人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只是使用了威脅或者恐嚇手段,受害人並沒有感到恐懼,所以沒有交出自己的財物;或者被害人雖有恐懼心理,但沒有交出財物,是敲詐勒索未遂。
(2)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從字面上講,威脅不僅是搶劫的手段之壹,也是敲詐勒索的基本行為。然而,其威脅的具體內涵是不同的:
(1)從威脅方式看,搶劫威脅是直接在受害人面前發出的;勒索威脅可以親自發出,也可以通過信件、電話或第三方傳達。
(2)搶劫的威脅從實現威脅時起,表現為不交出財物就當場實現威脅內容的威脅;敲詐勒索的威脅壹般表現為如果不滿足要求,威脅的內容將在未來的某個時間實現。
(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的威脅是殺人、傷害等人身傷害的威脅;勒索的威脅更廣泛,包括人身傷害或破壞財產和名譽。
(4)搶劫罪從非法取得財物時起,就是以威脅手段當場取得財物;敲詐可以當場獲得,也可以事後獲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案件事實符合上述搶劫威脅特征的,應當以搶劫罪論處。其中壹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或者其他脅迫手段威脅被害人,勒索數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