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或者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申請復核。公證書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公證書並予以公告,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處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或者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申請復核。公證書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公證書並予以公告,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處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