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證的年審地點為各街道以及便民服務中心,年審對象為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等殘疾人。年審範圍為已康復和死亡,等級評定不符合《評定標準》的,申請錄入第二代殘疾人證數據庫不符合《評定標準》。
二級殘疾證的政策具體如下:
1、享受不核定家庭收入上浮20%的全額低保;
2、憑其殘疾證件減免30%的初裝費;
3、憑殘疾證件和縣級以上殘聯證明,經國稅部門核準後,免征增值稅;
4、殘疾人憑殘疾證件就醫,鄉衛生院免收掛號費;
5、殘疾人憑殘疾證件可免費進入博物館、文化館、公園等場所;
6、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子女免收學費和雜費。
綜上所述,殘疾證壹年復審壹次,如果期滿了應經重新評定後,由持證人到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免費換領,同時將原殘疾人證交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七條
縣級殘聯負責殘疾人證的申辦受理、核發管理等工作。 縣級殘聯按照省級衛生計生委和殘聯指定的醫院或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作出的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評定結論,核發殘疾人證,並負責辦證原始檔案管理。 省級殘聯、地市級殘聯做好殘疾人證核發、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省級殘聯和衛生計生委成立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負責受理殘疾評定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