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自動搶紅包軟件被判賠475萬,法官表示:近年來,我國互聯網技術發展迅猛,互聯網產業規模逐年擴大,互聯網領域內的創新非常活躍,新技術和商業模式層出不窮,行業內的競爭也異常激烈,帶來了諸多新的競爭法問題。
2017年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專門就規制網絡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問題作出規定,俗稱“互聯網專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壹)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本案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屬於該條文第二款前三項中明確列舉的行為,但是否屬於第四項兜底條款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原則條款規制的範圍,則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二原告與掌上遠景公司、卓易訊暢公司均屬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存在市場競爭關系。
其次,涉案軟件利用技術手段破壞了微信軟件的正常運行,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權益。
涉案軟件在功能上通過技術手段直接改變了“微信紅包”功能的正常操作流程,以自動搶紅包代替手動搶紅包,架空了“微信紅包”功能的娛樂性和社交性,損害了微信軟件的競爭優勢和用戶體驗,進而可能減少微信用戶使用微信的黏性和時間,削弱了二原告通過微信流量變現的能力,實質上破壞了二原告運營微信獲益的正常商業模式,直接妨礙和破壞了微信軟件的正常運行。
此外,批量化、自動化的操作方式也必然會增加微信軟件運行的數據量和數據流,增加微信服務器的運營負擔。
再次,涉案軟件不當地利用了微信軟件的運營資源和競爭優勢,擾亂互聯網環境中市場競爭秩序,並損害了軟件用戶的利益。
涉案軟件相關頁面顯示,其具有“加速搶紅包”“搶大紅包功能”等功能項,但實際上涉案軟件並沒有開發相應功能,點擊“加速搶紅包”等功能,會顯示“優化中”,並在“優化完成”後彈出廣告信息。這種誘導性的頁面設置欺騙了消費者,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同時對於未使用涉案軟件的用戶,由於理論上手動操作滯後於系統自動操作,其亦無法獲得公平獲贈及領取紅包的機會。
最後,掌上遠景公司在實施被訴行為的過程中具有明顯惡意,違反了誠信原則以及商業道德。
涉案軟件設置有“開啟防封號保護”功能,並設置有專門頁面詳細介紹防封號說明及技巧,可見掌上遠景公司並未按照商業道德尋求與微信軟件運營者的授權或合作,而是在明知二原告對涉案軟件持否定態度的前提下,未經許可運營涉案軟件且設置防封號功能應對二原告的治理措施,主觀惡意明顯。
“微信自動搶紅包”軟件開發者賠償騰訊475萬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官方微信發文稱,掌上遠景公司開發並運營了壹款名為“微信自動搶紅包”軟件,卓易訊暢公司運營的豌豆莢應用開發平臺提供下載該軟件。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掌上遠景公司和卓易訊暢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最終,法院認定掌上遠景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掌上遠景公司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450萬元及合理支出約25.4萬元。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