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原則,又稱對等原則,是世貿組織最重要的原則之壹,是指兩個成員在國際貿易中給予對方優惠待遇。它闡明了成員國在關稅和貿易談判中必須采取的基本立場,以及它們之間必須建立何種貿易關系。
世貿組織的互惠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形式:
壹是通過多邊貿易談判,減少關稅或非關稅措施,向其他成員平等開放國內市場,為本國產品或服務進入其他成員市場爭取機會,即所謂的“給桃報李”。
第二,當壹個國家或地區申請加入世貿組織時,由於新成員可以享受過去所有老成員都達到的開放市場的優惠待遇,所以老成員會壹致要求新成員支付“入場費”——按照現有的世貿組織協議和協定開放申請國商品或服務的市場。
第三,互惠貿易是壹個成員在多邊貿易談判和貿易自由化中實現與其他成員經貿合作的主要工具。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的歷史充分表明,多邊貿易自由化對壹個成員的好處遠遠大於壹個國家單邊貿易自由化的好處。因為當壹個國家單方面決定放開關稅和非關稅貨物貿易,開放服務市場時,其獲得的利益主要取決於其他貿易夥伴對這壹自由化改革的反應。如果反響好,就是給其他地方優惠,好處很大;反之,則更小。相反,在WTO體制下,由於壹個成員的貿易自由化是在獲得現有成員開放市場承諾的範圍內進行的,因此這種貿易自由化改革所帶來的實際利益自然是由WTO機制來保障的,而不是單邊或雙邊貿易自由化的利益。因此,多邊貿易自由化優於單邊貿易自由化,特別是對於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
透明原則
透明原則是指世貿組織成員應當公布制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未公布的措施不得實施。與此同時,它們也應該向世貿組織通報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此外,成員為締約方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協定也應及時公布並通知WTO。
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壹項重要原則,體現在世貿組織的主要協定和協議中。根據這壹原則,世貿組織成員需要宣布有效實施現有的貿易政策和法規:
(1)海關規定。即海關對產品的歸類和估價方法的規定,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征收的關稅稅率和其他費用;
(二)有關進出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
(三)國內有關進出口商品征收的稅收、法規和規章;
(四)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法律法規;
(五)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外匯管理的壹般法規;
(六)利用外資的立法和法規;
(七)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
(八)出口加工區、自由貿易區、邊境貿易區和經濟特區的法律法規;
(九)服務貿易法律法規;
(10)仲裁條款;
(11)成員國政府及其機構簽署的影響貿易政策的現有雙邊或多邊協定和協議;
(12)其他影響貿易行為的國內立法或行政規則。
透明原則規定,各成員應公平、合理、統壹地執行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判決和決定。統壹性要求成員國境內管理貿易的相關法規不得區別對待,即中央政府統壹頒布相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就上述事項頒布的法規不得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特別行政區和中央政府授權的地方政府除外。正義與理性要求成員在法律法規的實施中貫徹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還規定,鑒於檢查和糾正海關行政行為的必要性,要求各成員盡快保留或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機構和程序。這種法院或程序獨立於負責行政執行的機構。除進口商可在規定的上訴期限內向更高壹級的法院或機構上訴外,裁決應由這些機構執行。
透明度原則在實現公平貿易和競爭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市場準入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的市場準入原則顯而易見並不斷發展。它旨在要求各國有計劃、有步驟、分階段地開放市場,實現最大限度的貿易自由化。市場準入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關稅保護和減讓、取消數量限制和透明度原則。世貿組織主張最終消除所有貿易壁壘,包括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雖然關稅壁壘仍然是世貿組織允許的法律保護手段,但關稅水平肯定是下降的。
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不允許各國以不正當貿易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特別是禁止以傾銷和補貼的形式出口商品,並對傾銷和補貼做出了明確規定,制定了具體詳細的實施措施。世界貿易組織提倡以公平貿易手段進行公平競爭。
經濟發展原則
也被稱為鼓勵經濟發展和經濟改革的原則,這壹原則旨在幫助和促進發展中國家的快速經濟發展。它是為發展中國家和經濟壹體化國家制定的,是給予這些國家的特殊優惠待遇,如允許發展中國家在壹定範圍內實行進口限制或提高關稅的“政府援助經濟發展”條款,只要求發達國家單方面承擔義務、發展中國家無償享受某些特殊利益的“貿易與發展條款”,以及建立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和。
非歧視性
這個原則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最惠國待遇,二是國民待遇。成員壹般不能歧視貿易夥伴;給予壹個成員的優惠待遇也應該給予其他成員。這是最惠國待遇。這個原則非常重要,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排第壹,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排第二,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排第四。因此,最惠國待遇適用於世貿組織的所有三個貿易領域。國民待遇意味著外國商品、服務和知識產權應與本地商品、服務和知識產權受到同等對待。最惠國待遇的根本目的是確保中國以外的其他締約方能夠在本國市場上與其他國家的企業平等競爭。非歧視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石,是避免貿易歧視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實現各國平等貿易的重要保障。
1.最惠國待遇原則:壹個成員將在貨物貿易、服務和知識產權領域給予任何其他國家優惠待遇,並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其他成員。
要點:a .自動性——立即無條件;b .身份----受益人必須相同;c .互惠----既是受益者也是給予者,承擔義務,同時享有權利;d .普遍性——適用於所有進出口產品、服務貿易和所有部門的各類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
例外情況:a .以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形式出現的區域經濟安排,在這些區域內比最惠國待遇更為優惠,在區域外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無權享受;b .對發展中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如普遍優惠制;c .在邊境貿易中給予周邊國家更多的貿易便利;d .在知識產權領域,允許成員對司法互助壹般國際協定中享有的權利保留例外。
2.國民待遇原則:向其他成員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人和持有人提供的待遇不低於國內同類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人和持有人享有的待遇。
要點:a .適用的對象是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以及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和持有人,但國民待遇條款的適用範圍、具體規則和重要性因這些領域的具體受益者不同而不同;b僅在進口成員中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以及知識產權所有人和持有人享有的待遇;c定義中的“不低於”是指其他成員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以及知識產權所有人和持有人應享有與進口成員的類似產品、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以及知識產權所有人和持有人相同的待遇。如果進口成員給予前者更高的待遇,並不違反國民待遇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