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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征地補償標準

長春市征收區域綜合地價公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為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實現依法征地和合理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根據國務院、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長春市市區綜合地價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本次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適用範圍是指長春市朝陽區、南關區、寬城區、二道區、綠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鏡月經濟開發區、汽車產業開發區。

2.本次公布的被征用地區綜合地價,是指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時發生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

3.本次公布的征用區域綜合地價為:壹類區160元/平方米;二區120元/平方米;三類地區100元/平方米;ⅳ類地區80元/平方米;五類地區70元/平方米;ⅵ類區65元/平方米;七類地區50元/平方米。

四、征用土地,安置補助費按被征用地區綜合地價的70%計算,土地補償費按被征用地區綜合地價的30%計算。

五、建設項目經批準占用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該地區集體土地征收綜合地價給予補償。

六、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地青苗按3.5元/平方米補償;其他耕地青苗按2.0元/平方米補償。

七、建設項目、地質勘探等臨時使用土地,使用年限1年的,按綜合地價10%補償;服務期2年的,按20%給予補償。

八、征用土地上的地上和地下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可參照國有土地拆遷條例給予補償。

九、建設項目占用菜地,新菜地建設基金按3.5元/平方米乘以相應倍數收取;占用其他耕地的,按照2.0元/平方米乘以相應倍數收取耕地開墾費。

十、征地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單位發出征地通知,在被征用的土地上,因突擊種植、種植和修建的農作物、樹木及設施不予補償。

十壹、榆樹市、農安縣、德惠市、九臺市、雙陽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制定統壹的征地年產值標準,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市政府備案。

十二、和龍鎮執行農安縣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米沙子鎮、萬寶鎮執行德惠市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卡倫鎮、東湖鎮、龍嘉鎮執行九臺市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

十三、國家和省對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四、本通知自2010 10起執行。《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長春市耕地平均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長府發〔2008〕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