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應的競業限制協議可以是雙方另行簽訂的專門的競業限制合同,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作為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保持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它並不適用於所有員工,而主要適用於在工作中接觸到重要商業秘密的企業高管和科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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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保護公司權益的壹種方式。這類公司壹般是具有開創性的科技公司或者涉及比較重要的商業秘密的公司,對新招聘的核心崗位和掌握重要秘密和信息的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限制。目的是保護公司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所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很正常的。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或者有相應規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競業限制協議通常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補償。競業限制協議期限不超過兩年,對被競業限制的員工的補償標準不低於其在崗工資的30%。
因此,壹般而言,競業限制協議是企業保護自身核心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重要手段,也是限制勞動者擇業權的合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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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妳離職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然後從事了與舊雇主有競爭關系的業務,或者妳自己的業務涉及到競爭關系,那麽妳的舊雇主可以憑這個協議向妳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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