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說的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1.財產轉讓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動產轉讓地所在地確定,股權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2、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根據收益分配情況確定企業所在地。
擴展數據
境外企業向境內公司轉讓境內投資企業股權時,境內采購公司應當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為境內采購公司所在地。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非居民企業應當向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未扣繳的稅款。
境外企業轉讓股權應繳納的所得稅,從源頭扣繳,付款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時從已支付或到期的稅款中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