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申請辦理來料加工新協議備案需提供下列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來料加工特準營業證》(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包括國稅、地稅)正本及復印件;
3、購買或租賃廠房(土地)憑證(復印件);
4、經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加工協議或補充協議(正本壹式兩份);
5、《企業基本情況表》;
6、《企業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
7、企業地址位置圖;
8、《約見加工貿易企業負責人審批表》;
9、《約見加工貿易企業負責人情況記錄表》(附表4);
10、《審核作業表》。
(二)企業申請辦理來料加工協議延期需提供下列資料:
1、經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來料加工補充協議(延期)正本壹式二份;
2、經批準辦理延期手續的《來料加工特準營業證》正本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包括國稅、地稅)正本及復印件;
3、電腦打印的補充協議(延期)預錄入清單;
4、海關核發的原設備手冊;
5、《審核作業表》。
(三)企業申請辦理來料加工企業名稱變更(包括商務單位和外商變更)需提供下列資料:
1、經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補充協議(名稱變更)正本壹式二份;
2、經批準變更後的《來料加工特準營業證》正本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包括國稅、地稅)正本及復印件;
3、雙方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權益轉讓的書面文件(其中必須列明“受讓方必須承擔轉讓方原應向海關履行的相應義務和法律責任”),如僅變更廠名的無須提供;
4、電腦打印的補充協議(名稱變更)預錄入清單;
5、海關核發的原設備手冊;
6、《審核作業表》。辦理時限:海關辦理新協議備案,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完成;辦理協議延期、名稱變更,在兩個工作日內予以完成。下廠核查時間不計入上述審核時限。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取任何費用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