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第五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完善郵政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第六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七條用戶應當遵守國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遞郵件、快件的規定,不得通過寄遞渠道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八條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郵件、快件,不得損毀或者影響郵政、快遞服務設施的正常使用。
相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配合郵政管理部門實施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第二章通信和信息安全第九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提示用戶如實填寫寄遞詳細清單,包括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寄遞物品的名稱、類別和數量,核對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準確標明郵件、快件的重量和資費。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證明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用戶在場的情況下,當面驗視寄遞的物品,查驗是否屬於國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是否與寄遞明細表填寫的內容壹致。按照國家規定要求用戶提供相關書面憑證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要求用戶提供憑證原件,經核對無誤後方可收寄。
用戶拒絕驗視、如實填寫寄遞明細、提供相應書面憑證或者按照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予收寄。第十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用戶寄遞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應當拒絕收寄。在已經收寄的郵件或者快件中發現上述物品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停止轉發和投遞。
對依法需要沒收或者銷毀的物品,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處理。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與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聯系,妥善處理已經收寄但未沒收、銷毀的違禁物品以及壹並查處的違禁物品以外的物品。第十壹條快遞企業不得從事郵政企業專營的郵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外商不得投資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第十二條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應當妥善投遞郵件和快件。需要簽收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直接投遞給收件人並辦理簽收手續,或者依法由他人簽收。
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區管理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保障郵件收寄安全。第十三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采用技術手段對收寄、分揀、運輸和投遞實施安全監控,防止郵件、快件在投遞過程中短少、丟失或者損毀。
監測設備應當24小時運行,監測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報送。第十四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保證其掌握的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信息不被竊取、泄露。未經法律明確授權或者用戶書面同意,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業務、快遞業務的信息,但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除外。第十五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並安排具有專門技能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設備標準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六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項目采集、統計、分析運行信息,保證相關數據的真實、完整,並按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預留接入郵政管理信息系統的相應數據接口,並按照規定與郵政管理信息系統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