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國勞動力總量供大於求、資本供給短缺的情況下,勞動力在要素市場上自然處於劣勢。特別是在低端勞動力市場,以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為主的非熟練和非熟練勞動力的勞動報酬被壓低到極限,他們缺乏基本的社會保障,長期被剝奪資本。
■現行工資制度的特點是工資水平低,工資增長機制僵化,缺乏制度保障,導致工資外收入膨脹,助長了國有單位職工的非正常收入;薪酬結構不合理,崗位績效工資與年薪比例過低,不能體現合理的工資差別,缺乏激勵約束功能。
在我國,對收入分配不公引起的公平分配的研究和討論由來已久,對分配不公的原因也有多種解釋。隨著改革實踐和相關研究的深入,收入分配的相關制度性原因越來越明顯。從解決問題的需要出發,重點分析現行制度和政策的缺陷。
壹、現行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其收入分配效應
(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對居民收入分配影響的基本估計
根據SNA統計體系的規定,初次分配反映的是各收入主體對國民生產總值的原始貢獻所獲得的相應原始收入,收入形式主要是要素收入。再分配及其派生收入主要指養老金、救濟金、津貼、轉移性收入和支出。
根據我們對城鄉居民稅前收入和稅後收入的比較,可以得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對我國居民個人收入分配影響的兩個基本判斷:第壹,初次分配是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的基礎和主要分配渠道,其公平性對收入結果的公平性具有決定性影響;其次,目前再分配對居民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仍然有限,且呈遞減趨勢。可以推斷,目前我國收入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層面都存在制約分配公平的缺陷,其中初次分配的相關制度是現狀形成的決定性因素,再分配制度的缺陷助長了分配不公。
這兩個分配層面的問題,在形式上表現為分配秩序混亂,收入差距擴大。
(二)初次分配的基本制度缺陷
(1)產權制度
產權制度的收入分配效應
從收入分配的不同層次來看,產權制度應該屬於初次分配的範疇,或者說是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制度。
財產權是關於財產的權利。現代經濟學所討論的“財產權”不僅包括通常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即依法占有財產的權利),還包括占有、使用、處分和分配收益的權利,以及債權、知識產權和壹切交易中的權利。收入分配無非是產權收入的分配,所以從更廣的角度來看,收入分配制度也是產權制度的壹部分。
從馬克思的經濟理論到西方經濟學,從古典經濟學到現代經濟學,產權制度都被視為最基本的經濟制度,其在包括分配制度在內的其他經濟制度基礎中的決定性作用得到充分肯定。產權制度的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等基本功能會帶來相應的收入分配效應。
作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起點,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國有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生產經營方式改革、多種經濟形式的發展,都是產權制度的變革。這次產權制度改革對收入分配的影響是:分配方式向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轉變;收入來源結構發生顯著變化。經營性凈收入和財產性收入在城鎮居民家庭收入來源結構中的比重提高,工資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在農民收入來源結構中的比重提高。
現行產權制度的缺陷及其對收入分配的影響
——產權不完整,主體錯位,造成分配制度不完整,分配行為混亂。產權殘缺和主體錯位將直接影響產權的激勵功能和產權制度的效率。這在傳統國有經濟中表現突出。勞動者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是空虛的,因而是不完整的。他既不能用手投票來約束用戶,也不能用腳投票來轉移所有權,所以資產的盈利性對勞動者來說是不具備的或不完全的。作為國有經濟的經營者,壹方面可以代替他人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如“內部人控制”),形成產權主體的“錯位”;另壹方面,他的收入不能與經營業績完全掛鉤,即他的經營權不完全(權利、責任、利益不對稱),表現為產權不清晰。國企產權制度改革延續至今,“所有者缺位”和“政企分開”的問題並沒有真正解決。在建立了公司制的企業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並沒有真正形成。集體經濟尤其是鄉鎮集體企業也存在嚴重的“產權模糊”問題。企業產權制度的缺陷已成為企業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礙。現代企業制度中壹些常見的分配方式和手段,如年薪制、期權激勵、股權激勵,時斷時續。或者在企業產權制度不完備,沒有有效的監督制約體系的情況下,倉促實行經營者股權激勵等向少數經營者傾斜的分配模式,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方面,目前農民只有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或經營權,而沒有轉讓、抵押、入股等處置權以及相應的收益權。農村土地並沒有真正成為可以在市場上流通和交易的生產要素。這種土地產權制度不利於土地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也助長了政府批地過程中的權錢交易和營私舞弊,使少數人中飽私囊,農民卻無法從中受益。
——“按勞分配”和“按要素貢獻分配”以及它們的結合並沒有真正打破問題。壹是要素市場不完善,導致要素產權無法實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是產權制度的基本要求,理論上可以優化資源配置,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但其前提條件是市場充分競爭、信息對稱、要素產權清晰、生產要素充分流動。目前,我國要素市場仍處於建設的初級階段,不具備成熟市場的基本條件。要素產權的交易和流動往往受到行政力量的阻礙,特別是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平臺沒有搭建起來,使得各種要素的貢獻沒有按照公平的市場價值充分實現,產權利益被扭曲。二是“按勞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實現形式和機制沒有被打破。在生產要素中,除了資本、土地和勞動力,關鍵是技術和管理如何通過“技術資本化”和“管理資本化”參與分配過程,需要探索有效的具體形式和實現途徑。第三,勞權勞動者保護制度缺失,勞動力價值被嚴重剝奪。勞動力和其他生產要素壹樣,應該有自己的價值,其所有者權利和勞動財產權也應該得到維護。然而,在當前我國勞動力總量供大於求、資本供給短缺的情況下,勞動力在要素市場上自然處於劣勢。特別是在低端勞動力市場,以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為主的非熟練和非熟練勞動力的勞動報酬被壓低到極限,他們缺乏基本的社會保障,長期被剝奪資本。
——單壹的國有投資體制是基礎設施領域行政壟斷難以打破的重要原因。投資是產權的實現和延伸。目前我國基礎設施投資主要是政府財政投資,民間資本投資的空間和渠道尚未打開。國有投資主體單壹是我國行政壟斷大多集中在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主要原因。壟斷經營必然產生壟斷利潤,不利於提高投資效率和資產運營效率,也不利於公平分配制度的建立。基礎設施領域單壹國有投資體制的改變取決於國有產權制度的根本改變。
(2)工資制度
除了非公單位的薪酬制度,我國在國有單位尤其是機關事業單位仍然實行以政府為首的薪酬制度。因為國有單位的人員規模仍然巨大,其工資水平和規則仍然對社會收入分配產生不可忽視的影響。現行的工資制度是在計劃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中經過不斷調整和改革形成的,仍然不可避免地帶有傳統體制的色彩,與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工資制度仍然相去甚遠,具體表現為體制內僵化、體制外失範、激勵不足與約束乏力並存。具體表現為:工資水平低,工資增長機制僵化,缺乏制度保障,導致工資外收入膨脹,助長了國有單位職工的非正常收入;薪酬結構不合理,崗位績效工資和年薪比例過低,不能體現合理的工資差別,缺乏激勵約束功能;國有企業工資管理仍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幹預不當和約束不力的問題並存;勞動力市場對非國有用人單位的最低工資和工資支付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使得現實中大量企業侵害職工權益。
(三)與再分配相關的制度缺陷
1.社會保障制度
(1)覆蓋面不足,受益人群主要是城鎮正規單位職工,而非正規部門、非主流群體和農村居民基本沒有或只有部分社保;(2)制度不統壹,存在社會保障“雙軌制”。除了城鄉分割,城鎮還存在企事業單位的體制差異;(3)缺乏制度保障,社保法沒有出臺,社保基金的繳納和征繳沒有強制性約束,標準的確定和執行具有主觀性和隨意性。
2.稅制
(1)納稅人稅負不公平,稅收政策不完善,存在城鄉居民之間、高低收入人群之間、不同經濟類型之間稅負不公平的問題;(2)稅務處理差別較大,費用扣除不合理;(3)稅制不完善,缺乏與財產及其收入相關的稅收設置;(4)征管手段落後,征管水平難以提高。
3.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1)轉移支付政策導向不明確,調節功能較弱;(2)政府間財政管理體制,包括轉移支付制度的目標不明確;(3)各級政府事權和財權範圍模糊;(4)轉移支付和分權管理有多種形式。
4.“三次分配”制度
私人慈善事業和公益事業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收入再分配和社會福利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目前還缺乏鼓勵和支持民間力量進入慈善公益事業的社會機制。
(四)非收入分配相關的制度缺陷
1.就業和勞動力市場體系
(1)城鄉分割、國有與非國有、正式與非正式員工分割的“三元”勞動力市場和就業制度與政策;(2)高端和低端勞動力市場行政分割;(3)以幫助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為重點的就業服務體系。
2.公共教育系統
(1)財政投入不足,向公眾亂收費,公立教育質量流失;(2)財政資金的投向和結構不合理,阻礙了基礎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3)差別化的教育政策加劇了公民基本權利的不平等和社會的貧富分化。
基於上述相關制度的分析,我國現行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缺陷是:城鄉二元、行政主導、秩序混亂、缺乏公共福利。直接原因來自於制度目標的模糊性、制度框架的不完備性和制度路徑的“雙軌”。除了生產力因素之外,制度性根源還在於轉軌時期的產權制度和政府管理體制在不成熟的市場化體制下。政府職能的缺位和越位貫穿於所有相關的制度問題。
二,現階段中國公平分配制度目標模式的選擇
目前,中國正處於體制轉型的關鍵時期。隨著利益相關者的日益多元化,社會將轉向多中心時代。這意味著市場配置資源和決定初次分配的基礎作用將得到加強。目前,我國勞動力、資本等要素配置的市場化還處於初級階段,要素占有不對等導致的收入差距才剛剛開始。城鄉二元結構、行政壟斷管理、制度腐敗等深層次的制度性弊病短期內仍難以徹底打破和消除,並將從反面繼續對收入分配產生影響。完善適應新的市場經濟結構的再分配制度也需要壹定的時間和條件。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政府必須盡快轉變職能,承擔更多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發展的職能。
在市場經濟國家,具有高度公平性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與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和發達的經濟實力分不開的。但是,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實現模式。比如美國:收入分配差距適中,社會保障水平較高;瑞典:收入分配差距小,社會保障高;韓國:收入分配差距低,社會保障低;俄羅斯:收入分配差距大,社會保障水平相對較高。雖然這四種模式並不完全適合中國,但這些典型的市場經濟國家和轉軌國家的壹些經驗和制度特征值得我們思考和借鑒。
模式的選擇取決於對公平目標的理解和確定。世界銀行《2006年世界發展報告》以“公平與發展”為主題,指出社會應該更加重視機會平等而不是收入平等,機會不平等是深層次的原因,而收入不平等只是經濟發展的壹個結果。我們認為,這壹命題對於中國這樣壹個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更具有現實意義。
所以,現階段我們需要的“公平分配”是指在分配中保證機會公平、過程公平的前提下,收入分配結果的平等。在沒有機會公平和過程公平的條件下形成的收入平等是無效率的,因此是不現實和不可持續的;分配結果的不平等不符合社會的終極目標,進而會影響機會和過程的公平與效率。
這樣,我國現行的公平分配制度模式,應立足於進壹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倡導在機會公平、過程公平的前提下促進收入平等,發揮政府在彌補市場缺陷、提供公平的市場競爭機會和環境、實現社會分配公平方面的主導作用,努力推動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為所有人提供公共教育、公共醫療、就業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