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股東認繳出資金額與註冊資本不壹致

股東認繳出資金額與註冊資本不壹致

法律分析:註冊資本比例同出資金額壹般情形下都是不壹致的,根據新《公司法》,出資金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自行決定。於是有觀點認為,股東(發起人)可隨意認繳註冊資本並無限期不履行出資義務。其實,即便是按照修訂後的《公司法》,股東(發起人)仍舊是在認繳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認繳出資的範圍仍舊是決定股東(發起人)承擔責任範圍的決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約定出資期限也並非意味著可無期限不履行出資義務。出資期限可約定並非意味著長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無需承擔責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資期限的強制,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仍舊有權要求該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承擔出資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壹千零二十條 股東可用的出資形式主要包括貨幣以及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