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飯店管理公司是指以其特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才向飯店輸出管理、並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第三條 飯店管理公司的經營宗旨是通過對所管飯店的管理,促進人才的成長和交流,促進所管飯店在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設備維修等方面逐步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並註重提高飯店經濟效益。第四條 設立飯店管理公司的條件:
(壹)具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名稱;
(二)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必備設施及註冊資金與資信擔保;
(三)飯店管理公司的總經理應具有在三星級以上飯店從事高級業務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經歷,並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在境內外取得旅遊飯店管理專業文憑的學歷;
(四)飯店管理公司應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財務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技術職稱,財務部門負責人必須具備高級會計師職稱;
(五)飯店管理公司應有成文的質量標準、服務規範、操作規程、管理規章有關制度,具有派出成建制管理人員和培訓學員的能力。所管飯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應能達到國家頒布的相應星級飯店的標準;
(六)飯店管理公司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須具備培訓部、質量管理部、財務部等必要的職能化部門。第五條 申報飯店管理公司應具備下列文件:
(壹)飯店管理公司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
(二)飯店管理公司章程;
飯店管理公司章程應具備以下條款:
1.飯店管理公司的全稱、註冊地點;
2.飯店管理公司的註冊資金;
3.飯店管理公司的所有制性質;
4.飯店管理公司的組織機構;
5.飯店管理公司的經營範圍;
6.飯店管理公司的管理目標。
(三)飯店管理公司的技術要求和專業材料:
1.管理公司的宗旨;
2.服務規範;
3.質量標準;
4.管理風格與模式的綜合說明。
(四)壹家資產額在壹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大企業的資信擔保書。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根據本辦法對各飯店管理公司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和成立飯店管理公司的有效文件進行審核後,報國家旅遊局審批。第七條 飯店管理公司接到國家旅遊局的批復件後,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第八條 飯店管理公司的經營範圍
經過批準註冊的飯店管理公司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壹)承接管理境內外飯店;
(二)承接培訓國內外飯店的從業人員;
(三)承接飯店專用設備維修及飯店用品、原材料、設備的采購供應工作;
(四)承接境內外客人的服務委托和境內外飯店業務代理;
(五)提供飯店業務的顧問服務和咨詢服務;
(六)提供專業的飯店開業服務;
(七)提供飯店管理公司客房預訂系統服務。第九條 管理合同
管理合同是明確合同雙方責、權、利的基本法律文件。為維護合同雙方的正當權益,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系,避免由於合同簽署不當而引起糾紛,本辦法在附件中提供了推薦性的飯店管理公司合同範本。
飯店管理公司與飯店簽定的合同壹般應具有以下條款:
(壹)合同雙方的全稱、法定營業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國籍;
(二)合同應註明經營方式、經營目標;
(三)合同雙方的責、權、利;
(四)合同應明確管理費用的提取辦法和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險等事項;
(五)合同的轉讓和變更、解除和終止;
(六)違反合同的責任,發生糾紛的仲裁,違約賠償的數額;
(七)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第十條 飯店管理公司的資信條件
飯店管理者動用的資金數額較大,同時風險也較大,為使管理者在決策時能夠把企業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時為了有效地防止飯店管理公司在經濟活動中可能發生的腐敗行為,更好地保護飯店的利益,所以要求飯店管理公司具有較好的資信條件。
申請註冊的飯店管理公司在資信程度上應達到下列條件之壹:
(壹)飯店管理公司是壹家大公司(固定資產在壹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且有母公司提供資信擔保。
(二)飯店管理公司也可由原來無直接資產關系的壹家大公司(固定資產在壹億元人民幣以上)提供資信擔保,並由此形成壹定的資產關系。
(三)飯店管理公司也可由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資信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