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獲利;
2.壹方受有損失;
3.獲利無法律上原因;
4.獲利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即只要滿足這四項條件,就可以立案,沒有金額限制。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1.壹方取得財產利益;
2.壹方受有損失;
3.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4.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對於無法律上的原因,有統壹說與非統壹說兩種主張。統壹說認為,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非統壹說主張,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於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即沒有合法根據。
對於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在司法實踐中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綜合判斷。
不當得利屬於民事糾紛,沒有立案起點標準的說法,原則上只要屬於不當得利,哪怕只有1分錢,只要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也得立案。法律規定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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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