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將“漳州市質量獎”改為“漳州市政府質量獎”。把評審標準(第四條)寫入總則,增加“漳州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授獎數量(第五條)方面,把“每次授獎總數不超過10個”修改為“每屆市政府質量獎名額不超過3個,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名額不超過3個”,提高獎牌含金量。
(二)評審機構和職責。
成立漳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管理並協調相關工作;下設辦公室,承擔具體工作。
(三)申報範圍及條件。
企業或組織申報漳州市政府質量獎應具備的條件。
1.生產經營年限及評審範圍(第八條第壹款)。把在漳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合法註冊、連續生產經營或提供服務的“獨立法人”改為“法人”,生產經營年限由原來的兩年改為三年以上(含三年)。同時參照省政府質量獎,刪除原來“擁有自主品牌”提法,把評審範圍擴大到除制造業之外的所有組織,比如服務業、建築業等。
2.降低申報門檻(第八條第二款)。把“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改為“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把“質量管理處於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改為“質量管理處於全市同行業領先水平”。
3.降低標準要求(第八條第三款)。把“申報主體其主導產品或服務質量優於國家(行業)先進標準要求”改為“申報主體其主導產品或服務質量達到或嚴於國家(行業)標準要求”。
4.納稅要求(第八條第七款)。增加“依法納稅,三年內無達到涉稅犯罪立案追訴標準或無達到《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所稱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標準的違法行為發生”等申報條件。
5.規定年限(第八條第三款、第六款)。把申報條件所規定的時間都由原來的兩年改為三年。
(四)申報、評審和授予。
企業或組織申報漳州市政府質量獎的程序、評審流程、授予方式及資金獎勵。
1.增加評審環節(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增加“評審前公示”環節;增加“高層答辯”環節,提高企業或組織高層領導對市政府質量獎的關註度;增加“書面征求意見”環節,彰顯“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評審原則。
2.評審分數構成(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專家評審得分的比例、高層答辯和質評委投票的最終得分計算,“評審最終得分由專家評審得分與高層答辯得分相加,材料評審得分與現場評審得分按2:8計算專家評審得分”“市質評委對獲獎候選企業或組織的全部材料進行評議,參會人員以無記名方式進行投票,投票數與評審最終得分按5:5計算綜合得分”,彰顯“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評審原則。
3.提高獎勵金額(第十七條)。將原來“獎勵每個新獲獎企業或組織20萬元”修改為“並壹次性給予每家新獲漳州市政府質量獎企業或組織100萬元的獎勵,提名獎獲獎企業或組織不給予獎勵”,同時明確“同壹家企業或組織獲中國質量獎(含提名獎)和福建省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的,不再申報漳州市政府質量獎”。
(五)監督管理。
實行動態監管(第二十壹條)。增加企業主動報告的義務,明確“企業或組織在獲獎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保事故和達到涉稅犯罪立案追訴標準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標準的違法行為的,或出現其他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應立即停止宣傳獲獎榮譽,停止使用漳州市政府質量獎或提名獎標誌和稱號,並在15日內向市質評辦書面報告,自發生上述情形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該獎項”。但是保留質評辦的權利,明確“壹經發現上述情形,市質評辦報市質評委研究同意後提請市政府撤銷其漳州市政府質量獎或提名獎稱號,並向社會公告。
(六)經驗分享與推廣。
增加獲獎企業或組織“經驗分享與推廣”章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強調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分享義務,從而促進我市廣大企業或組織質量整體水平提升;明確各級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管理經驗,引導更多的企業或組織持續改進,追求卓越。
(七)附則。
漳州市政府質量獎所需經費由市級財政承擔;新《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