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訂)

第壹條人民法院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兼顧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公眾的利益。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信息網絡,包括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和以計算機、電視、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其他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第三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為,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將作品、表演、音像制品通過上傳至網絡服務器、設置文件欣賞或者使用文件共享軟件等方式置於信息網絡中,使公眾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地點通過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第四條有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與他人以分工協作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構成共同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自動訪問、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共享技術等網絡服務,主張不構成侵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條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提供網頁快照或者縮略圖等方式向公眾提供相關作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提供行為。

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不影響相關作品的正常使用,沒有無理損害作品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未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六條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了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但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網絡服務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不予認為構成侵權。第七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教唆或者幫助網絡用戶實施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文字、技術支持、獎勵積分等方式誘導或者鼓勵網絡用戶實施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教唆侵權。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未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權幫助行為。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認定其是否負有教唆或者幫助侵權的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包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未積極審查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定其有過錯。

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技術措施,但仍難以查明網絡用戶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其沒有過錯。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民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是否明顯,綜合考慮下列因素,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者:

(壹)基於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和方式以及侵權的可能性,應當具備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傳播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種類、知名度和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選擇、編輯、修改和推薦作品、表演和音像制品;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積極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權;

(五)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設置了接收侵權通知的便捷程序,並及時對侵權通知做出合理回應;

(六)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同壹網絡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是否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7)其他相關因素。第十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服務時,通過設置列表、目錄、索引、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推薦熱門影視作品。,公眾可以通過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從其網頁中直接獲取,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網絡用戶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第十壹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直接從網絡用戶提供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中獲取經濟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網絡用戶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認定其負有較高的註意義務。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通過對特定作品、表演、音像制品進行廣告宣傳獲取利潤,或者獲取與其傳播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有其他特定聯系的經濟利益,應當認定為前款所稱的直接經濟利益。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壹般收取廣告費、服務費等。用於提供網絡服務,不屬於本款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