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深圳市政府信息網上公開辦法

深圳市政府信息網上公開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提高行政活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政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深圳市各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掌握的依本辦法應公開發布的文件、數據、圖表等資料。

本辦法所稱網上公開是指將本條第壹款所述政府信息在與國際互聯網相聯的深圳市政府的公眾信息網絡(以下簡稱政府公眾信息網)上予以發布。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信息發布責任單位)。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有義務將本辦法第二條第壹款所述的政府信息在其所建立的政府網站上予以公開。第四條 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政府信息網上公開應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真實的原則。

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費下載並在相關的政府部門使用。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區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第六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由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網站上公開:

(壹)政府規章和與社會公眾相關的其他政府規範性文件;

(二)經批準實施的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計劃、城市規劃、工作目標及其實施情況;

(三)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

(四)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五)深圳產業導向目錄;

(六)本級政府重大基本建設項目招投標及其建設情況;

(七)本行政區域內公用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投資、建設情況,包括城市供水、供氣、供電管網的建設與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城市汙水處理、垃圾處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設工程、城市綠化工程和社會公益福利事業項目的建設;

(八)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包括法定圖則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建築總量、建築密度和高度;

(九)政府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設置、重要職能及調整變化情況;

(十)政府領導成員的履歷、分工及調整變化情況;

(十壹)公務員錄用程序、結果;

(十二)重大突發事件的披露及處理情況;

(十三)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十四)政府信訪、監察部門以及行政復議機構的辦公地點和通訊方式;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相關的政府部門應向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供上述信息。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建立統壹的政府信息報送系統,信息提供單位應按規定的格式報送有關政府信息。第七條 政府各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應在其所建立的網站上公開下列與其職能相關的政府信息:

(壹)機構設置、法定職責、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和聯系方式;

(二)與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三)職責範圍內行政許可項目的法律依據、申請條件、數量、許可程序、許可期限、許可結果,申請許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四)職責範圍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收費對象、收費標準及其依據;

(五)職責範圍內行政處罰的種類、處罰標準及其依據;

(六)職責範圍內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及其依據;

(七)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八)重要物資和服務的招投標采購情況,包括采購目錄、定點供應商目錄、招標公告、中標信息公告;

(九)因依法履行職責而掌握的工商註冊登記資料;

(十)省市壹級學校的學位分布情況、各類學校錄取分數線、中考和高考的準考證號碼及考試成績;

(十壹)公益彩票的收支情況;

(十二)工作崗位的供求情況;

(十三)交通管制和社會治安情況;

(十四)安居房分配的終榜名單;

(十五)土地供給總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協議出讓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信息、房地產市場情況;

(十六)國有、集體企業的資產轉讓或重組情況;

(十七)舉行聽證會的情況;

(十八)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

(十九)監督、投訴渠道;

(二十)與公眾有密切關系的信息及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轉載由其他主體制作的信息應當註明其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