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按照壹定的法律法規,為解決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界限終止勞動義務或因年老退出工作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
根據人口類型,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分為三部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之後在體制改革過程中經歷了合並與分離的過程。
2014 12.2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報告明確,要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城鎮職工建立統壹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雙軌制”的矛盾將從體制和機制上解決。
城市企業職工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經歷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時期破壞、文革後恢復(1966-1986)、改革完善(1986)三個階段。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初步建立階段具有以下特點:
(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完全現收現付制模式;
(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四)企業之間實行全國統壹的保險費率;
(5)政策的制定、監督和執行由不同的部門負責。勞動部負責政策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兩者互相監督、互相制約。
參考鏈接: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