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確實可以成立基金,但需要遵循《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基金會的基本條件包括:
1.有特定的公益目的,如全國性公募基金原始基金需至少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400萬元,非公募200萬元,且均為到賬貨幣資金。
2.必須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結構和專職工作人員,並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成立基金會需提交壹系列文件,如申請書、章程草案、驗資和住所證明、理事會成員名單等,並得到業務主管單位的許可。
基金會的章程必須明確公益性質,不得規定特定受益人,並詳細列出名稱、住所、設立目的、原始基金、理事會構成等信息。設立後,基金會還需要進行稅務登記,並在登記事項變更或修改章程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此外,對於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也有相應的申請流程和條件,需要提交申請書、境外基金會成立證明、負責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總的來說,成立個人基金是壹個嚴謹的過程,需要滿足多項法定條件和程序,確保其公益性質和合法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