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在其他單位繳納社會保險需要轉移社會保險的,轉移程序如下:
1.原單位提交個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養老保險手冊、職工養老保險繳費登記表,提交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中心核減員工個人賬戶,即從公司社保賬戶中核減離職員工。減員後,單位將交回職工的《養老保險手冊》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核減表》等相關手續。
2.勞動者辦理調動手續時,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之間必須有壹定的間隔。在此期間,未繳納的費用必須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轄的社保中心窗口繳納。《養老保險手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核減表》等相關手續,以個體戶名義辦理。以便職工辦理轉崗手續。
3.在辦理轉移手續前,必須將轉入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詳細地址、單位名稱、銀行名稱和銀行賬號交給自謀職業服務中心進行支付,以便他們準確地將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的金額和期間的利息轉移到所需地點的社保中心進行續保。這樣,保險關系就持續清晰;
這就是法人,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為只有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才會有上班的問題。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所在的公司與他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的業務存在競爭關系,他就不能在其他公司任職,因為這樣會違反競業禁止的規定。
法定代表人享有以下權利:
(1)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全面負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接受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履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履行職責。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履行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履行。
(4)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只能在有隸屬關系或合資、投資的企業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嚴格審查。
(5)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6)法定代表人簽名應向登記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件。
壹般情況下,公司作為法人如何為自己繳納社保?
1.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用在公司繳納社保。如果他在其他單位工作,也可以在其他單位繳納社保。
2、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和退休待遇均按企業標準執行)的事業單位,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納稅地(非納稅人按單位地址面積)所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如果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可以找社保征收機構或者撥打12333進行投訴。
1,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自行申報後,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的,由社保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向其開戶銀行或者其開戶銀行查詢,並可以向縣級以上行政部門申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2.社會保險是國家要求的強制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得到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都明確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的特征,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這壹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