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會展業發展規劃,結合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鼓勵、扶持引導會展業發展。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會展業發展領導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會展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重大會展活動的組織實施、服務保障、規範管理等工作。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會展業主管部門。
會展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會展活動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組織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會展業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起草會展業發展專項規劃,宣傳培育會展環境和品牌會展。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外事、體育、統計、知識產權、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海關、投資促進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會展業相關工作。第八條 市會展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服務規範,引導會員規範經營,建立會展業信用體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第二章 促進與扶持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需要適當調整。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會展業主管部門制定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明確資金使用的範圍、標準、程序和監督機制等內容。
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壹)舉辦重大會展活動;
(二)引進的國內外大型會展活動和知名會展機構;
(三)品牌會展項目培育;
(四)會展業的宣傳推廣、對外交流;
(五)會展業的調查研究、人才培訓、行業評估等;
(六)會展項目國際權威認證;
(七)本地企業參加境外重大會展活動;
(八)其他促進會展業發展的事項。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安排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主導舉辦的重大會展活動,由舉辦部門編制計劃和預算,征求市會展業主管部門意見後,按照程序列入舉辦部門年度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以市場為導向,逐步加大社會服務購買力度,加快建立政府辦展退出機制。第十壹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社會投資舉辦重大會展活動的扶持補助力度。
在縣(市、區)、市屬開發區由社會投資舉辦的重大會展活動,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本市現代產業體系,加大力度支持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大型特色品牌展會發展。重點培育品牌農業展會、戰略性新興產業展會、傳統優勢產業展會以及重點服務業展會。支持鼓勵本地企業創辦品牌展會。鼓勵品牌展會進行商標註冊保護,加強會展名稱、標識、商譽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縣(市、區)、市屬開發區應當根據本地特色,培育打造品牌展會。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培育和引進品牌會展企業,鼓勵企業通過收購、兼並、控股、參股、聯營等形式組建會展企業集團,吸引境內外知名會展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或者辦事機構。
加快培育中小會展企業,鼓勵和支持中小會展企業加強聯合,推動中小會展企業規模化、專業化和品牌化發展。
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會展業,逐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國際會展引進和申辦聯動機制,引進國際知名會議、展覽、展銷、節慶等活動。
利用國際風箏聯合會總部平臺,推動有關國際組織入駐本市或者設立辦事機構。
鼓勵本市品牌會展、會展企業、會展場館獲得國際認證,加入國際展覽業協會等國際知名會展業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