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垃圾交易:需要使用建築垃圾的單位,可以通過市建設工程集中交易中心購買建築垃圾。
未通過市建設工程集中交易中心購買建築垃圾的,應當持申請表、申請理由、數量、期限、防止汙染的措施和硬件設施建設情況、規劃部門的土地使用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科研機構制定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工程類型的工作項目、使用比例、回收規範和標準,同時研究制定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用戶手冊,作為相關單位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依據。
推廣再利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建築垃圾的再利用。應當公布技術成熟、經濟適用的建築垃圾再利用的種類和管理方法。
公告後已再利用的建築垃圾種類,可由再利用機構按照公告的管理辦法直接再利用;對公告不予再利用的建築垃圾種類,回收機構應當提交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和規範的材料,並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綜合利用產品質量認證制度:實施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質量認證制度。建築垃圾綜合利用機構應當設立材料實驗室,加強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質量管理,建立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生產認證機制,由第三方認證機構進行質量認證。
政府采購: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納入綠色產品目錄和政府綠色采購目錄。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技術經濟許可的範圍內,優先選擇符合建築垃圾綜合利用要求的設計方案、工藝、材料和技術設備,優先選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社會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積極采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提高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市場占有率。
預保綜合利用: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招標過程中,應將建築垃圾分類收集方案納入評標指標範圍。
建築垃圾強制再利用制度: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排放的建築垃圾可以再利用、回收並達到壹定數量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使用,或者承擔再利用、回收產生的費用。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逐步實行建築垃圾分類收集,最大限度地回收建築垃圾。
對於已經產生的建築垃圾,爭取就地處理、就地利用,最大限度減少建築垃圾的排放。不能就地處理或者利用的建築垃圾,應當根據建築垃圾的類別,運輸到市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或者出售給綜合利用企業。
建築材料生產單位:建築材料生產單位應當對產生的建築材料所用包裝的數量和質量進行限制,盡量減少包裝材料的用量,並負責包裝材料的回收和再利用。
設計單位:在建築設計過程中,設計單位要優化建築設計,考慮提高建築的耐久性,采用盡量少產生建築垃圾的結構設計;應選用環保型建築材料,盡量選用維修改造時產生建築垃圾少的建築材料,並考慮未來建築物的再生。
拆除單位:舊建築拆除單位要優化拆除方式,在源頭對建築垃圾進行分類,提高廢棄構築物的回收利用率。
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過程的監督,堅決杜絕偷工減料、以次充好、隨意變更設計方案降低工程質量的現象。
建築垃圾回填: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建築垃圾的,相關單位應向市城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城管部門統壹安排調度。
綜合利用企業: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企業應當采用成熟技術從建築垃圾中回收有用物質和能量,根據建築垃圾的種類進行分類綜合利用,綜合利用後的垃圾應當進行安全處置。
綜合利用企業:新建建築垃圾綜合利用設施應創造條件,積極推向市場,引入競爭機制,通過招標選擇投資者。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參與建築垃圾處置權的公平競爭。
鼓勵社會投資者以bot等特許經營方式投資或與政府授權的企業共同建設建築垃圾綜合利用設施。
綜合利用企業投資門檻:項目資本金不低於總投資的20%,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
特許經營:承擔建築垃圾綜合利用設施特許經營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承包設施年運營成本總額的50%。特許經營合同期限壹般不超過8年,特許經營期或承包經營期滿後應當重新招標。
優惠措施: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企業依法享受稅收減免、信貸、供電價格等方面的優惠。
從事建築垃圾綜合利用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的企業可以依法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其所從事的項目可以依法申請高新技術項目認定。經認定後,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和項目在稅收、土地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綜合利用管理:建築垃圾綜合利用所采用的技術、設備和材料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的要求,防止汙染環境。
從事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單位應當定期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資源綜合利用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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