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對電子證據的定義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對電子證據的定義是什麽?電子證據本質上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電子數據。狹義的電子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記錄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1];廣義的電子證據是指壹切以電子形式存在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材料及其衍生物[2],應包括具有證據價值或偵查功能的電子信息及其衍生物。電子信息是以程序、文本、聲音、圖像等電子形式存儲的數據;衍生品是電子信息形成的附屬材料,包括記錄在紙張上的用戶名、密碼、印刷材料等。因此,電子證據可以表述為利用電子信息技術形成的證明案件事實的所有電子數據。電子證據壹般存在於計算機系統、網絡和其他存儲介質中。計算機系統中的電子證據壹般表現為系統日誌文件、備份介質、入侵者殘留物(如程序、腳本、進程、內存印象)、交換文件、臨時文件、硬盤上未分配的空間(這裏可以找到壹些新刪除的文件)、系統緩沖區等。在網絡中,電子證據壹般表現為防火墻日誌、IDS日誌、其他網絡工具生成的記錄和日誌等。其他存儲介質中的電子證據壹般以移動存儲、存儲卡、各種可移動擴展存儲卡為代表。電子證據的類型(壹)電子生成證據、存儲證據和混合證據國外很多學者將電子證據分為三類:電子生成證據、存儲證據和混合證據。電子生成證據是指完全由電子計算機和其他設備自動生成的證據。完全基於電腦等設備的內部命令,不存在人的主觀意誌。電子存儲的證據是由計算機存儲輸入信息形成的證據,例如計算機存儲輸入的文本文檔。電子混合證據是計算機輸入輸入人的信息後,再根據計算機內部指令進行操作而得到的證據。(二)程序性電子證據和信息性電子證據程序性電子證據包括系統軟件、應用軟件和其他計算機程序,壹般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較為常見。還有壹類計算機程序,如病毒、惡意軟件、間諜軟件,是犯罪的主要工具。信息電子證據包含的內容最為廣泛,包括個人數據、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網絡虛擬財產等。(三)電子證據的靜態存儲和電子證據的動態存儲電子證據的靜態存儲是指電子數據存儲在計算機和網絡系統中,存儲在選定的存儲介質中,處於相對固定的狀態。電子證據的動態存儲壹般是指由網絡服務提供商路由的數據信息,電子數據在網絡傳輸過程中而沒有到達最終目的地。區分靜態存儲電子證據和動態存儲電子證據的主要目的是偵查機關在收集靜態存儲電子證據時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偵查措施,而動態存儲電子證據的收集是實時的,必須通過網絡的實時監控來截獲計算機數據通信。因為這種方式涉嫌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必須嚴格限制。電子證據也是證據的壹種。電子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證明,而是作為輔助證據。只要電子證據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是真實的,不違反法律法規,法院就應該采納,而且獲取電子證據的方式必須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