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曰:依令:「內外官敕令攝他司事者,皆為檢校。若比司,即為攝判。」未審此等犯公坐,去官免罪以否?
答曰:律雲「在官犯罪,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但檢校、攝判之處,即是監臨,若有愆違,罪無減降。其有敕符差遣及比司攝判,攝時既同正職,停攝理是去官,公坐流罪亦從免法。若事關宿衛,情狀重者,錄奏聽敕。其寺丞、縣尉之類,本非別司而權判者,不同去官之例。諸司依令當直之官,既非攝判之色,不在去官之限。
其有官犯罪,無官事發;有蔭犯罪,無蔭事發;無蔭犯罪,有蔭事發:並從官蔭之法。
疏議曰:「有官犯罪,無官事發」,謂若有九品官犯流罪,合除名,其事未發,又犯徒壹年,亦合除名,斷壹年徒,以九品官當,並除名訖,其流罪後發,以官當流,比徒四年,前已當徒壹年,猶有三年徒在,聽從官蔭之律,徵銅六十斤放免。其官高應得議、請、減,亦準此。「有蔭犯罪,無蔭事發」,謂父祖有七品官時,子孫犯罪,父祖除名之後事發,亦得依七品子聽贖。其父祖或五品以上,當時準蔭得議、請、減,父祖除免之後事發,亦依議、請、減法。「無蔭犯罪,有蔭事發」,謂父祖無官時子孫犯罪,父祖得七品官事發,聽贖;若得五品官,子孫聽減;得職事三品官,聽請;蔭更高,聽議。此等四事,各得從寬,故雲「並從官蔭之法」。〔九〕
17諸犯私罪,以官當徒者,私罪,謂私自犯及對制詐不以實、受請枉法之類。
疏議曰:「私罪」,謂不緣公事,私自犯者;雖緣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對制詐不以實者,對制雖緣公事,方便不吐實情,〔壹0〕心挾隱欺,故同私罪。受請枉法之類者,謂受人囑請,屈法申情,縱不得財,亦為枉法。此例既多,故雲「之類」也。
五品以上,壹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壹官當徒壹年。
疏議曰:九品以上官卑,故壹官當徒壹年。五品以上官貴,故壹官當徒二年。
若犯公罪者,公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各加壹年當。
疏議曰:私、曲相須。公事與奪,情無私、曲,雖違法式,是為「公坐」。各加壹年當者,五品以上,壹官當徒三年;九品以上,壹官當徒二年。
問曰:敕、制施行而違者,有公坐以否?
答曰:譬如制、敕施行,不曉敕意而違者,為失旨;雖違敕意,情不涉私,亦皆為公坐。
以官當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疏議曰:品官犯流,不合真配,既須當、贖,所以比徒四年。假有八品、九品官,犯私罪流,皆以四官當之;無四官者,準徒年當、贖。故雲「三流同比徒四年」。
其有二官,謂職事官、散官、衛官同為壹官,勛官為壹官。
疏議曰:謂職事、散官、衛官計階等者,既相因而得,故同為壹官。其勛官,從勛加授,故別為壹官。是為「二官」。若用官當徒者,職事每階各為壹官,勛官即正、從各為壹官。
先以高者當,若去官未敘,亦準此。
疏議曰:「先以高者當」,謂職事等三官內,取最高者當之。若去官未敘者,謂以理去任及雖不以理去任,告身不追者,亦同。並準上例,先以高者當。
問曰:律雲:「若去官未敘,亦準此。」或有去官未敘之人而有事發,或罪應官當以上,或不至官當,別敕令解,其官當敘法若為處分?
答曰:若本罪官當以上,別條雲「以理去官與見任同」,即依以官當徒之法:〔壹壹〕用官不盡,壹年聽敘,降先品壹等;若用官盡者,三載聽敘,降先品二等。〔壹二〕若犯罪未至官當,〔壹三〕不追告身,敘法依考解例,期年聽敘,不降其品。從見任解者,敘法在獄官令。先已去任,本罪不至解官,奉敕解者,依刑部式,敘限同考解例。本犯應合官當者,追毀告身。 次以勛官當。
疏議曰:假有六品職事官,兼帶勛官柱國以上,犯私罪流,例減壹等,合徒三年。以六品職事當徒壹年,次以柱國當徒二年之類。
問曰:假有人任三品、四品職事,又帶六品以下勛官,犯罪應官當者,用三品職事當訖,次以何官當?〔壹四〕
答曰:律雲「先以高者當」,即是職事、散官、衛官中,取最高品當訖。「次以勛官當」,即須用六品勛官當罪,不得復用四品職事當之。〔壹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