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放假期間國稅報稅會順延。因10月1日—8日國慶節、中秋節放假8天,因此10月份的納稅申報期限順延至10月23日。
關於明確2017年部分節假日納稅申報順延期限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7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09條的相關規定,現將2017年部分節假日期間納稅申報順延期限明確如下:
壹、2017年1月
因申報期限的最後壹日(15日) 是法定休假日(星期日),因此1份的納稅申報期限順延至1月16日。
二、2017年4月
因4月2日—4日清明節放假3天,因此4月份的納稅申報期限順延至4月18日。
三、2017年7月
因申報期限的最後壹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六),因此7月份的納稅申報期限順延至7月17日。
四、2017年10月
因10月1日—8日國慶節、中秋節放假8天,因此10月份的納稅申報期限順延至10月23日。
五、其他月份
2017年2月、3月、5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的納稅申報期限均截至為當月15日;2016年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期限為2017年5月31日。
以上及其他納稅期限,如有臨時調整將另行通知。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12月30日
申報納稅時限: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壹)、營業稅
1、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壹個月。除金融業(不包括典當業)的納稅期限為壹個季度,保險業的納稅期限為壹個月外,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2、納稅人以壹個月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壹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3、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企業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具體核定。
2、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
(三)、個人所得稅
1、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2、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財政部確定的其他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自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並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在年終壹次性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壹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四)、資源稅
1、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壹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壹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2、納稅人以壹個月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壹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壹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繳款。
3、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