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軌道交通安全,維護乘客合法權益,促進軌道交通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鐵、輕軌及其他軌道的公共客運系統。第三條軌道交通屬於公用事業,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多元投資、配套建設、集中管理、規範運營、安全便捷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建設的領導,統籌協調本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中涉及的重大問題,並確定專門機構負責監督和推進。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和項目審批管理。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軌道交通系統和地面配套路網系統建設的統籌規劃,並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的協調、監督和管理。

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軌道交通公共秩序,監督管理軌道交通消防工作。

市國土規劃、城管、安監、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工作。

軌道交通沿線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軌道交通相關工作。第五條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的日常管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相關部門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軌道交通執法聯動機制,及時查處違法行為;不屬於本部門、本單位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部門處理。第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支持軌道交通發展,保護軌道交通設施,維護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秩序。

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通信等相關單位應當優先保證軌道交通的需要,保障軌道交通的正常建設和運營。第七條軌道交通建設實行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相結合。鼓勵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軌道交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軌道交通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籌集和管理財政撥付的建設和運營專項資金。市財政部門和市審計機關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的監督。第八條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財政補貼。第二章規劃管理第九條軌道交通規劃包括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建設規劃、用地控制規劃、綜合線路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市國土規劃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組織編制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用地控制規劃和綜合線路規劃。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建設、交通等部門組織編制軌道交通建設規劃。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建設規劃、土地利用控制規劃和綜合線路規劃,組織編制軌道交通建設詳細規劃。

上述軌道交通規劃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依法批準的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第十條編制軌道交通規劃應當征求公眾、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意見,合理安排軌道交通不同線路、軌道交通與鐵路、航空、公路等城市公共交通的換乘銜接。

市國土規劃部門在規劃軌道交通站點用地時,應當根據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線路綜合規劃以及客流和乘客換乘需求,預留換乘樞紐、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消防安全設施、廁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設施用地。換乘樞紐應與軌道交通線路同步規劃建設。第十壹條城市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第十二條市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建設,劃定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和規劃影響區,並將依法批準的規劃控制區和規劃影響區納入城市黃線信息庫統壹管理。第十三條軌道交通物業的綜合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軌道交通線路綜合規劃的要求。第十四條軌道交通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依法分級登記。

在城市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範圍內,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依法享有房地產開發、商業、廣告等經營權。

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行使前款規定的經營權,不得影響軌道交通的交通功能和公共服務功能,不得損害公眾利益。所得收益應當全部用於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