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國辦信息公開辦關於政府信息公開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國辦信息公開辦關於政府信息公開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壹、國辦信息公開辦關於政府信息公開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8條的規定,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該條例第24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延長答復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二、關於“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點確定問題 1.申請人當面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以平信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或者將信息公開申請寄送至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以外的機構或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在實際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當日電話聯系申請人予以確認,並以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沒有提供聯系電話或提供的聯系電話無法接通的,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做好登記,自恢復與申請人的聯絡之日啟動處理程序並起算期限。 3.申請人通過行政機關對外公布的信息公開申請郵箱提交申請的,自電子郵件系統接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行政機關對外公布的信息公開申請傳真提交申請的,自傳真收到並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5.申請人通過行政機關對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請的,以行政機關規定的時間為收到申請之日,沒有規定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信息公開處理期限,自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三、關於補正期間停止計算期限問題 申請人申請內容不明確,行政機關依法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的,依申請辦理時限可以自補正通知發出之日停止計算,待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起,繼續計算剩余期限。補正通知發出之日當日以及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當日,不計算在內。 行政機關在補正通知中明確了合理的補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請人逾期不提交補正材料的,視為撤回信息公開申請。 我們有權利向政府申請政務公開,此解釋主要對收到申請之日進行了具體規定,可以看到通過不同渠道提交申請,確定時間的規定有所不同,值得註意的是申請人要明確申請內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有任何疑問,可以向專業的 律師 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