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以軟件產品開發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該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5%],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
(五)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具有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屬於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六)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持續有效運行;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