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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新規

法律分析:汽車租賃行業基本概況分析:定義、分類、租賃模式,汽車租賃是指經營者按照約定,將汽車交付承租者使用,並提供相關配套服務以滿足其出行需求,收取壹定費用的經營活動。汽車租賃服務具有服務性、功能性、契約性、有償性四項基本特性。根據租賃性質不同,汽車租賃服務分為融資性汽車租賃和經營性汽車租賃。融資性租賃是指出租方融通資金為承租方提供所需的汽車,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租賃交易;經營租賃是指租賃公司將車輛租賃給承租人臨時使用。目前、主流融租租賃模式為直接租賃和售後回租;經營租賃的租賃模式為分時租賃(依據租賃時長進行收費的模式),以及長短租模式。新規明確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新規設置了收取押金的上限,如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

法律依據:《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六、切實規範租賃經營行為 各地主管部門要督促租賃經營者,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要求開展租賃經營活動,加強經營信息公示,向承租人明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等事項;嚴格遵守國家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用戶資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切實保障承租人個人隱私和財產安全;建立救援服務體系,按照合同約定為承租人提供救援、換車服務;鼓勵租賃經營者為租賃小微型客車辦理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為承租人用車提供保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