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集成應用和全要素數字化改造為重要驅動力,促進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新型經濟形態。第三條發展數字經濟是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應當遵循發展優先、應用引領、數據驅動、創新引領、人才支撐、包容審慎、保障數據安全和保護個人信息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發展的領導,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數字經濟發展協調機制,統籌政策制定,監督檢查政策落實,協調數字經濟發展重大問題,將數字經濟發展相關指標納入高質量發展績效評價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數字技術的開發、推廣和應用,培育和發展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加快建設與數字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技術創新體系、產業生態體系、公共服務體系和現代治理體系,營造有利於數字經濟發展的優化環境。第五條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協調和監督全省數字經濟發展。
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簡稱數字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數字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發展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簡稱公共數據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公共數據管理,推進政府數字化轉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編制本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的要求和實際需要,編制本地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推進本省數字經濟標準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基礎通用標準、關鍵技術標準、集成應用標準、安全評估標準等各類數字經濟標準,引導和支持相關單位采用先進的數字經濟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支持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和龍頭企業參與數字經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定。鼓勵行業協會、產業聯盟、龍頭企業等自主制定數字經濟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八條省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數字經濟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和綜合評價體系,制定完善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統計分類目錄,依法開展日常統計和運行監測,開展數字經濟年度發展評價,定期向社會公布發展的主要統計指標、監測結果和綜合評價指標。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壹帶壹路建設,增強數字經濟的資源集聚和輻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江三角洲區域壹體化發展的國家戰略要求,加強數字經濟發展省際合作,推進重大數字基礎設施數據標準統壹、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智能制造協同發展、區域壹體化和數字化應用協同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省內數字經濟跨區域合作,創新體制機制,加強政策協調,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第二章數字基礎設施第十條本條例所稱數字基礎設施,是指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生活提供感知、傳輸、存儲、計算和綜合應用等基礎信息服務的公共基礎設施系統,主要包括信息網絡基礎設施、計算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集成基礎設施和信息安全基礎設施。第十壹條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本省數字基礎設施發展規劃,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批準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數字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編制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與市政、交通、電力、公安等相關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相協調和銜接。
數字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和建設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遵循技術先進、適度超前、安全可靠、* *建設* *享受、避免重復、覆蓋城鄉、方便服務的原則,重點推進新壹代移動通信網絡、大數據中心、工業互聯網、物聯網、車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衛星通信等新型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市政、交通、衛星通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建立跨行業基礎設施“多規合壹”的體制機制,推進數字基礎設施* * * *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