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可以從事邊境貿易活動,在境外經商;可以承接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定制和補償貿易。第八條個體工商戶可以個體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人經營的,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全部家庭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第九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書面申請和身份證明,向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需要符合特定條件或者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時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負責審批個體工商戶開業具體條件和事項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法律、法規對審批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壹條個體工商戶不得以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的名義登記從事經營活動。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不得幫助個體工商戶以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的名義登記註冊。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應當登記的主要項目有:字號、經營者名稱及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組織形式、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變更名稱、經營地址、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應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送原批準的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個體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並報原批準的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第三章權利和義務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在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根據商標名稱的業務需要,對核準註冊的商標名稱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二)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依法自主經營;
(三)依法招用幫工、招收學徒和辭退幫工、學徒;
(四)申請變更、停業或者關閉;
(五)依法訂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六)依法申請專利權和註冊商標專用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布廣告;
(8)用營業執照刻制營業章和合同章;
(九)除國家指導價和國家定價外,自行制定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
(十)依法自主決定勞動報酬和收入分配;
(十壹)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十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有權申報專業技術職稱。個體工商戶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應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同等對待。第十七條除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外,個體工商戶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的收費、罰款、攤派,並可以向政府或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