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政府的社會公***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第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不得幹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第六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對所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企業負責人管理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企業負責人。?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可以采取企業內部競爭上崗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產生。第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或者任期經營業績合同。對完成經營業績合同的,兌現基本年薪;對超額完成經營業績合同的,兌現效益年薪;對未完成經營業績合同的,相應扣發基本年薪;對企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給予獎勵。第九條 建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述職述廉、重大事項報告、談話誡勉、經濟責任審計和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第三章 企業重大事項管理第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審核、批準或者作出決定;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或者作出決定的時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申報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或者內容;申報事項不屬於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轄範圍的,告知其到具有管轄權限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
(二)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予以審核、批準或者作出決定;不予審核、批準或者決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壹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本企業發生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壹)國有資產被查封、凍結或者扣押的;
(二)發生重大產品質量或者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
(三)產品被外國或者境外地區列入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目錄的;
(四)企業負責人因健康或者被采取人身強制措施而不能履行職責的;
(五)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協調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工作,采取實可行措施,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第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制,必須制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也可以由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改制企業(不含向本企業負責人轉讓國有產權的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制定。?
改制方案必須履行審核批準程序後,方可實施。第十四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制,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及資產評估。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向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對股東會、董事會擬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事先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並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應當於閉會之日起5日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