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後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農民工有按時足額領取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完成勞動任務。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完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並納入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考核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解,預防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五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共管的原則,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對農民工就業實行實名制管理,約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用書面形式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招用農民工。
第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進行監管。
發展改革部門按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融資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法依規組織對拖欠工資和農民工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對象進行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按照批準的預算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和查處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刑事案件,依法辦理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第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應當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第九條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人、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第十條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話、網站等渠道公開舉報投訴電話,依法受理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舉報和投訴。對舉報和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由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和投訴人。
第二章工資支付的形式和期限
第十壹條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代替。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協議約定的工資支付期限和具體支付日期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月、周、日、小時工資支付;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期限由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協議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下壹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之前支付。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支付日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後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並至少保存3年。
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繳費年限、支付日期、支付人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當支付的工資項目及金額、應當代扣代繳、代扣代繳的工資項目及金額、實際支付的工資金額、銀行的工資單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名等內容。
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時,應當提供本人工資清單。
第三章工資支付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清償。
第十七條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且農民工已支付勞動而未領取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使用個人、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清償債務,並可以依法追償。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將任務發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個人或者單位,造成拖欠被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以用人單位名義對外經營,造成拖欠被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清償債務,並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二十條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清償;未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第二十壹條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在合並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所欠農民工的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可以由合並或者分立後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被依法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在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依法清償所欠農民工工資。
用人單位的主要出資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應當在登記新的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四章工程建設領域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建設需要的資金。沒有滿足建設所需的資金安排,任何建設項目都不能開工;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建設單位出資。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並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期限、工程款進度結算方式和人工費分攤期限,按照確保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勞務費分攤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應當保存施工合同備查。
第二十五條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並約定工程款計量期限和工程款進度結算方式。
第二十六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用於支付本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開立和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相關資料由總包單位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優化開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未按約定撥付資金的,應當及時告知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應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並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工程竣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總承包單位可在公示30日後申請註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總承包單位所有。
第二十八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與招用的農民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有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總承包方或分包方簽訂勞動合同並進行實名用工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工程現場施工。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項目部配備勞務管理人員,對分包單位的勞務用工進行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發放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發放表,分包單位應予以配合。
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建立用工管理臺賬,並在工程完工並結清所有工資後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勞務費及時足額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並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管。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拖欠的工程款範圍內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協調機制和欠薪防範機制,督促總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工資集體支付事件,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並將相關情況報告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分包單位應當直接負責所招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
施工總承包商應監督分包商的勞動、雇傭和工資分配。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然後依法追償。
建設工程實行分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先行清償,然後依法追償。
第三十壹條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分包單位將農民工工資委托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制度。
分包單位應按月對農民工的工作量進行考核,並編制工資發放表,由農民工本人簽字,隨當月工程進度壹並提交總包。
施工總承包方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將工資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的憑證。
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不得被用人單位或其他人員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變相扣押。
第三十二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支付為承包工程提供勞務的農民工所欠工資。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別化存儲,對壹定期限內未拖欠工資的單位予以減免,對已拖欠工資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擔保可以由金融機構擔保代替。
儲存比例、儲存形式、減免辦法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務的農民工工資以外的理由查封、凍結或者劃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資金和工資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公告欄,標明下列事項:
(壹)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動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2)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發放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就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發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工程款中撥付勞務費,總承包單位也不得按照規定代發工程款。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個人或者單位,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建設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建設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由建設單位清償。
第三十七條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必須清償。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測預警平臺,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及時享有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水、電、氣供應、物業管理、信貸、稅務等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指標變化情況,及時監測預警工資支付隱患,做好防範工作,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落實農民工工資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戶管理、總包單位工資支付、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第四十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需要依法查詢有關單位財務賬目和有關當事人不動產、車輛權屬情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有關金融機構和登記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壹條在用人單位拒絕配合調查、還款責任主體和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系的情況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請求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並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十二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已作出責令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決定。有關單位不繳納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範本領域建築市場秩序,查處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及時制止和糾正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工程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監督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施工合同將資金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第四十五條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依法為請求支付工資的農民工提供便利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機構應當積極參與相關訴訟、協商、調解等活動,幫助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四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的要求,通過案例解讀等多種形式,加大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力度,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
第四十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並對用人單位守法誠信水平進行評價。
用人單位有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公開曝光。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財政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運輸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拖欠農民工工資需要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具體情形,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開工項目,記入信用記錄,並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公示。
第五十條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其依法保管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清單等材料;未提供的,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第五十壹條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請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對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索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索要工程款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6.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二)未依法建立並保存工資支付臺賬,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的;
(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農民工社會保障卡或者與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綁定的銀行卡。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施工單位承接新的工程項目,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
(壹)總包單位未按規定開立或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
(二)總包商未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供金融機構的擔保函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的。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a)分包商未能按月評估農民工的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並由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的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的;
(三)分包單位不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務進行監督管理的;
(4)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執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的。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壹)建設單位未依法為工程款支付提供擔保的;
(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及時足額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
(三)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拒絕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建設合同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相關資料的。
第五十八條不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詢有關單位財務賬目的,由財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政府投資項目,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支付拖欠款項;逾期不繳納的,上壹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予以通報,約談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預算、未及時撥付項目資金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職責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並將其作為其績效考核、工資分配、評優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壹條對於建設資金不到位、違法建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社會投資項目,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對建設單位依法予以處罰;對施工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處罰。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暫時無力支付所欠農民工工資或者所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所欠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已先行墊付的應急周轉金,依法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追償。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