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主要職責

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管理,指導和協調區(市、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積極服務群眾。

(二)承擔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責任。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準入、退出條件的審批和政府收購管理;負責廉租住房配租、租賃住房補貼的管理;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儲備管理。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負責市屬房改單位:職工增量補貼的收繳和管理,存量補貼的兌現。

(四)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相關政策,參與相關法規的咨詢論證;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工作。法律監督、行政復議和應訴;負責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備案,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辦理相關行政審批和行政審批事項。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和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職責。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實施;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登記管理、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房屋租金

租賃、房屋測繪、房地產中介服務、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六)指導和管理城市建設、資源評價和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負責全市重點工程和基礎設施項目以及政府投資的其他項目的建設管理;參與、指導和協調市內其他建設項目的建設

工作;負責地下管線鋪設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七)承擔規範、協調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協調和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安全改造;協調和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指導重點鎮和中心鎮建設。

(八)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主體行為;負責建設項目設計和施工招標的管理;負責建築安裝、建築裝飾、建築服務、勘察設計的行業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監理和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全市建築活動和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九)承擔規範燃氣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責任。

(十)負責行業管理和行業企業資質審核及從業人員職業規範。

(十壹)負責編制城市建設資金計劃,並監督管理城市建設資金的使用;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核算和征收。

(十二)承擔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推廣應用。制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承擔建設領域科技項目計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施工圖設計審查和設計質量監督;組織科技項目成果的轉化和推廣;組織本行業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推廣應用。

(十三)承擔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組織並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房屋拆遷工程的安全監督;負責項目抗震設防的綜合管理。

(十四)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墻體材料創新和城市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築節能和墻體材料革新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工程,負責新型墻體的評估和推廣應用;組織編制建築節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新型墻體材料基金的收取、返還和使用;負責審查本市轄區內的建築節能方案;指導各區(市、縣)建築節能和城市減排以及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和使用。

(十五)負責房屋產權登記和檔案管理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負責房地產轉讓、出租、抵押和登記的管理;負責房地產評估的指導和管理;負責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和發放;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負責房屋測繪管理。

(十六)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管理和資金監管。

(十七)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

(十八)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的管理,引導和規範物業服務管理市場;負責指導和監督房屋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管理。

(十九)負責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負責落實私房政策;負責接受廉租住房的社會捐贈並辦理相應的接收手續;指導公有住房的管理。

(二十)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市住房城鄉建設稽查工作。

(二十壹)參與制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人才培養計劃;指導和管理本行業職工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負責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和資質;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二)負責收集和利用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及技術咨詢服務;指導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電子政務工作,管理城建檔案。

(二十三)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