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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四項基本權利

法律主觀性:

首先,四項主要的公民權利是什麽?

民事權利的基本分類: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這是基於民事權利功能的分類。這種分類不僅是民事權利最基本的分類,而且支撐著民法的整個框架體系,因為民法本身就是壹部權利法。

此外,這四大權利體系本身也包含了許多民法基本理論。在此,圍繞我國現行民法的規定,系統總結四大權利體系,以求融會貫通。

控制權

支配權是指權利人能夠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並享有其利益的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知識產權和人身權。

(二)請求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對他人的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提出要求的權利。其特征在於:

1,是相對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是特定的,其效力只在當事人之間。

2.非公開性;如果合同債權是私人的。

3.對象是行為(作為和不作為)。比如買賣債的客體是交付行為,運輸債的客體是運輸行為;客體(object)是財產等權利義務的客體,如彩電本身。

4、多表現為實體權利。

請求權作為壹項獨立的實體權利,連接著實體法權利和程序法權利,民事訴訟可以分為確認、給付和變更三種類型。在這三種訴訟中,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的核心,給付之訴的基礎是請求權。

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壹種權利的內容(權力)。請求權與債權的關系是,請求權是債權的主要內容,但債權不僅限於請求權,債權的權能除請求權外還包括受領權。因此,當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或不受保護時,該債權仍可存在(自然債權),債務人仍為付款人,不得以不知時效已過為由主張返還。既然請求權可以是壹項權利的內容,說明它是以基本權利為基礎的,有了基本權利才有請求權。

第二,什麽是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又稱“民事權利能力”和“權利能力”。法律承認的公民權利

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是公民、法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民事權利能力不同於民事權利能力。

(1)前者是法律直接賦予的,不是誰決定的。法律不僅規定了誰可以享有民事行為能力,還規定了民事行為能力的範圍。後者由個人決定,只有參與特定法律關系才能享有。其權利範圍不僅取決於社會經濟生活條件和法律規定,還取決於個人財產狀況。

(2)前者是享有權利義務的資格和可能性,而不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實際利益。公民權利是基於壹定的現實利益。

(3)民事權利能力是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前提。作為主體資格的特定條件,既不能轉讓,也不能放棄,更不能由本人自行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權利可以自行處分。根據民事主體的不同,民事權利能力可以分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3.民權的本質是什麽?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取得的能夠實施壹定行為或者取得壹定利益的法定資格。民事權利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即享有權利的人可以在法定範圍內直接享有壹定的利益或實施壹定的行為;有權利的人可以要求有義務的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法律保護。公民權利是公民在社會中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與公民日常生活最密切相關的權利。從權利的具體內容來看,民事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物權是指以財產為客體、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如財產權、債權等。人身權是指以特定的個人利益為客體,不體現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有些民事權利既是財產權又是人身權,比如知識產權、繼承權等。

以上是我們為您整理的公民權利的四個主要內容。由以上內容可知,民事權利的行使是指權利人為了實現其權利而實施的某種行為。權利行使有兩種方式: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