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國內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規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第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進出口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第四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簡稱收發貨人)應當在合理範圍內了解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海關要求申報進出口貨物知識產權狀況的,收發貨人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如實向海關申報,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第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發貨人向海關提交的有關文件或者證據涉及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發貨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但海關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除外。第二章知識產權備案第六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備案的,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名稱、註冊地或國籍、通訊地址、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知識產權持有人。
(2)註冊商標的名稱、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和名稱、標識、註冊有效期、註冊商標的轉讓、變更和續展等。;作品名稱、創作完成時間、作品類別、作品圖片、作品的轉讓和變更等。;專利權的名稱、類型、申請日期、轉讓和變更等。
(三)被許可人的名稱、許可商品、許可期限等。
(四)名稱、原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價格等。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行使知識產權的商品。
(五)已知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征和價格。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就其申請備案的每項知識產權提交單獨的申請。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國際註冊商標註冊的,應當就其申請的每壹類商品提交單獨的申請。第七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時,應當附具下列文件和證據:
(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身份證明。
(2)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商標註冊證復印件。申請人被核準變更商標註冊事項、續展商標註冊、轉讓註冊商標或者申請國際註冊商標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商標註冊證明;著作權登記部門出具的著作權自願登記證明復印件和經著作權登記部門認證的作品照片。申請人未主動辦理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申請人是著作權人的作品樣本及其他有關著作權的證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頒發的專利證書復印件。自公告之日起超過1年被授予專利授權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提出備案申請前6個月內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評估報告。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實施專利並簽訂許可合同的,應當提供許可合同復印件;未簽訂許可合同的,應當提交被許可人、許可範圍和許可期限的書面說明。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商品及其包裝的照片。
(5)已知進出口侵權貨物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與他人之間的侵權糾紛已經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知識產權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海關總署提交的文件和證據應當完整、真實、有效。有關文件和證據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相關文件或者證據的公證、認證文件。第八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備案或者備案失敗後再次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的,應當繳納備案費。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通過銀行將備案費匯入海關總署指定的賬戶。海關總署收取備案費的,應當出具收據。備案費的收取標準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並公布。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備案續展或者變更的,無需繳納備案費。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海關總署批準前撤回備案申請或者備案申請被駁回的,海關總署應當退還備案費。已經海關總署批準的備案被海關總署取消、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已繳納的備案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