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來人員申請租住公***租賃住房,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申請人要持有本市居住證,並在本市市區實際居住滿2年才可;
(二)申請人在本市的勞動關系較穩定,並與本地用人單位(本地註冊企業)簽訂勞動(聘用)合同1年以上,合同履行1年以上,並從合同履行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申請人或配偶、子女在本市市區範圍內沒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單位未安排居住房;
(四)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租住公***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具有市區城鎮戶籍;
(二)申請家庭符合政府公布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標準;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無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3、新就業人員申請租住公***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具有全日制大專院校畢業證書,從畢業當月計算起未滿60個月;
(三)申請人在本市的勞動關系穩定,已與本地用人單位(本地註冊企業)簽訂勞動(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滿3個月,並自合同履行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無錫公租房申請流程:
1、區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走訪、實地調查等形式進行審核
2、初審通過的,應當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居委或者工作單位及區政府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天。
3、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4、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區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租賃住房初審材料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
5、對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資料退回區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由其通知申請人,符合條件的在市政府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
法律依據
《無錫市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八條 公***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等。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類人員對住房保障的實際需求,因地制宜,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近期公***租賃住房的主要保障對象,有計劃實施公***租賃住房制度,逐步擴大保障範圍。
第九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租住公***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具有市區城鎮戶籍;
(二)申請家庭符合政府公布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標準;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無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新就業人員申請租住公***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具有全日制大專院校畢業證書,從畢業當月計算起未滿60個月;
(三)申請人在本市的勞動關系穩定,已與本地用人單位(本地註冊企業)簽訂勞動(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滿3個月,並自合同履行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壹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租住公***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持有本市居住證,並在本市市區實際居住滿2年;
(二)申請人在本市的勞動關系穩定,已與本地用人單位(本地註冊企業)簽訂勞動(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1年以上,並自合同履行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申請人或配偶、子女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單位未安排住房;
(四)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