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職責包括:
1.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應當在委托權限範圍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律師的義務:
1.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2.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3.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4.不得私自收取代理費和其他費用;
5.不得與他人串通損害代理人利益;
6.不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等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準備或者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