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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四川省司法鑒定管理,為司法鑒定提供客觀準確的依據,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指派司法鑒定人對與訴訟活動有關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科學的檢驗、判斷和結論的活動。第三條司法鑒定的範圍包括:法醫病理學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法醫會計鑒定以及文件、痕跡、計算機、建築工程、視聽資料、知識產權、保險賠償、產品質量、責任事故等司法鑒定。、以及訴訟活動所需的其他鑒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司法鑒定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合法、規範、獨立、高效的原則,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方法進行,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司法鑒定實行執業許可、年度註冊、名冊公布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工作。第六條司法鑒定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另行制定。第二章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第七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是指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和經省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向社會提供有償司法鑒定服務的鑒定機構。第八條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由省司法行政部門組織設立,由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司法鑒定人組成,負責全省司法鑒定的評審和鑒定工作。第九條向社會提供有償司法鑒定服務的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計量認證標準並經法定部門檢測合格的技術設施和設備;

(三)有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金;

(四)取得司法鑒定人資格的人員超過10人,其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壹半,專職鑒定人不少於三分之二。第十條司法鑒定機構開展司法鑒定活動,應當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進行,統壹接受委托和收費,不得委托鑒定。第十壹條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執業資格和執業證書。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取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除受聘於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的人員外,司法鑒定人只能在壹個司法鑒定機構執業。第十二條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要求委托人提供全面、真實的鑒定材料,查閱與鑒定有關的檔案和資料,詢問與鑒定有關的當事人、證人和檢查人員;

(二)應邀參加和協助有關司法機關進行勘驗、檢查和模擬實驗;

(三)在鑒定活動中保留與其他鑒定人不壹致的意見;

(四)拒絕解釋或回答與評估無關的問題;

(五)依法獲得服務報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程序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鑒定;

(二)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做出客觀、公正、合法的鑒定結論;

(四)接受司法鑒定機構的指派,參與鑒定活動;

(五)依法出庭,參加法庭質證;

(六)遵守職業道德、執業規則和執業紀律;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司法鑒定程序第十四條司法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司法鑒定,並提供全面、真實的鑒定材料。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委托日期、委托事項、鑒定要求、案情摘要和送交的鑒定材料。

司法專家委員會進行的公訴案件鑒定和復查鑒定,由相關司法機關直接委托。第十五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受理司法鑒定業務:

(壹)與本評估機構有利害關系;

(二)超出自身鑒定能力或核定業務範圍的;

(三)委托人不能及時、全面提供鑒定材料或者鑒定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令禁止或者限制識別的;

(五)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情形。第十六條經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評審、鑒定的案件,省內其他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