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競業限制協議的註意事項:
壹旦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並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單位工作,或者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就會嚴重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用人單位有必要與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2.非競爭期是多少年: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綜上,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可以自行約定。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約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雙方可以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經濟補償標準,但沒有約定法定標準,即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數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