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海南省誌願服務條例

海南省誌願服務條例

第壹條 為了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誌願服務精神,規範誌願服務活動,維護誌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誌願服務事業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自願、無償服務社會和他人的公益性活動。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登記,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

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自願為社會或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第四條 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依法、平等、誠信的原則。第五條 省、市、縣、自治縣設立誌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負責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工作。各級誌願服務工作委員會在同級***青團組織設立辦公室,負責誌願服務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第六條 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事業納入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和保障誌願服務事業的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鼓勵和支持在本地區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誌願者的勞動,提倡具備誌願服務條件的公民積極參加誌願服務活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誌願服務活動。

學校、家庭應當培養青少年誌願服務意識,鼓勵和支持青少年參加力所能及的誌願服務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誌願服務的公益性宣傳,弘揚誌願精神,傳播誌願理念。

每年三月五日當周為本省誌願服務宣傳周。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在應急救援、扶老助殘、扶危濟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環境保護、法律援助、治安防範、社區服務、大型社會活動及其他社會公益領域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第九條 省、市、縣、自治縣成立誌願者協會,應當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組織本單位、本系統、本社區的誌願者開展誌願服務活動;有條件的可以成立誌願服務組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辦理登記,並可以加入誌願者協會成為其團體會員。第十條 誌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據章程組織誌願者開展誌願服務活動,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示其服務範圍和聯系方式。

各級誌願者協會應當將本區域內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發展狀況、誌願服務活動情況等信息向社會公開。第十壹條 誌願服務組織可以招募誌願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及慈善、救助社會組織根據社會公益活動、救災援助以及舉辦大型文化、體育、科技等活動的需要,可以招募誌願者,也可以委托誌願服務組織招募誌願者。

招募誌願者,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公布誌願服務所需要的條件和要求等有關信息,告知誌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第十二條 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誌願者註冊制度,完善誌願者註冊的管理系統和誌願服務信息平臺,鼓勵誌願者註冊長期參加誌願服務。

註冊誌願者管理辦法由省誌願服務工作委員會制定。第十三條 誌願者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誌願服務活動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身心狀況相適應的誌願服務活動,但應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第十四條 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根據自己的意願參加誌願服務活動;

(二)獲得與所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相關的信息和培訓;

(三)獲得與所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必要條件或安全保障;

(四)向組織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的誌願服務組織、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誌願服務活動的組織者)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自身有誌願服務需求時優先獲得誌願服務;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第十五條 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履行誌願服務承諾,服從誌願服務活動組織者的管理和安排;

(二)不損害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尊重誌願服務對象的意願、人格和隱私,保守在誌願服務活動中獲悉的依法受保護的秘密;

(三)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索取或者變相索取報酬;

(四)不得以誌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性活動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五)不能繼續從事誌願服務活動時,提前告知誌願服務組織;

(六)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